不要貪圖便宜碰贓物!岢嵐男子買售贓車獲刑七個月

不要贪图便宜碰赃物!岢岚男子买售赃车获刑七个月

不法分子採用非法手段盜取他人物品後,一般會低價處理這些物品以求儘快脫手,但若有人貪圖便宜明知是贓物仍然購買,就有可能觸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從而受到法律嚴懲。近日,岢嵐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收購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案情回顧

2017年3月至6月份,五寨縣人邢某(已判刑)先後從岢嵐縣、五寨縣盜竊共價值人民幣21443元的摩托車三輛、電動自行車六輛,後將盜竊車輛交給被告人李某出售,被告人李某明知以上車輛是邢某盜竊所得,除一輛金城摩托車自己購買,其餘贓車賣給同村村民並從中獲利。案發後,以上贓車均追回,歸還了失主。

岢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而收購、代為銷售,價值人民幣21443元,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案發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且犯罪所得贓物已全部被追回,歸還了失主,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案件情況及被告人李某的認罪、悔罪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法官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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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即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包括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應當知道”則根據行為的時間、 行為的地點、交易的價格、交易的方式綜合考慮。一般來說,案犯為使贓物儘快脫手,變成可流通的貨幣形式,其轉手贓物的價格往往遠低於同類物品的市場價格。如果行為人收受物品的價格顯著低於市場中間價格的,對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贓物非常重要。且行為人與案犯商定或事實上在秘密地點、非公開場所交易交付物品,無正當交易手續的,也可以作為推定其“明知”的重要依據。現實生活中,總有些人因為貪圖便宜而購買那些非正常渠道取得的低價財物,殊不知已觸犯刑律,最後使自己身陷囹圄,人財兩空,這樣做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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