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两“糊涂”男子买卖假驾驶证被刑拘

中国山东网淄博4月10日讯(记者 徐子喻 见习记者 江学俊 通讯员 李露)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临时身份证、驾驶证等作为公民有效身份证件,在日常生活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买卖、使用假的身份证件不仅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工作,更会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近日,张店警方就依法刑事拘留了两名非法买卖驾驶证的嫌疑人。

4月1日,姜某驾车行驶至张店杏园路时,被路上执勤的交警发现其驾驶证是假的。随后,交警将该案移交至张店公安分局刑侦十一中队。据姜某交代,2017年9月份,其因驾驶报废车辆被吊销了驾驶证,且两年之内不能重新考取。到了今年1月份,姜某偶然在网上看到一个可以办理假驾驶证的信息,于是许久没有摸车感到“手痒”的他便赶紧联系对方,办理了一个假证使用。最终,姜某被张店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4月3日凌晨2时许,黄某驾驶自己的中型货车行驶到昌国路时,遇到在此依法盘查过往车辆的交警,交警发现黄某使用假的驾驶证,于是将其移交给张店公安分局刑侦十一中队做进一步处理。据黄某交代,2017年11月,黄某买了一辆中型货车跑运输,但是自己并没有B证。起初,黄某雇佣了一位驾驶员。但是有时候驾驶员请假或者忙不过来,于是黄某就从网上买了一个假的B证,自己也开起了中型货车。当天,黄某遇到查车的交警,便“自信满满”地将自己买来的假证递了过去。结果可想而知,交警一眼识破了这个伪造的证件。现黄某已被张店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民警提醒: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且易发多发。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中增加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因此,广大驾驶员切勿因自己的一时“小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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