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公司因未經許可侵犯著作權,被訴賠禮致歉

百度公司因未經許可侵犯著作權,被訴賠禮致歉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黃某雯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百度公司賠償黃某雯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0元。

黃某雯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百度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百度傳課”APP上使用其創作的1幅美術作品,未予署名並進行了部分修改,侵犯其署名權、修改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百度公司向其賠償經濟損失並賠禮道歉。

百度公司因未經許可侵犯著作權,被訴賠禮致歉

庭審過程中,百度公司認為其未侵犯涉案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僅是在合作網站花瓣網上獲取涉案作品,且作品上未署名,百度公司在得知侵權後及時刪除了涉案作品並致歉。百度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時未進行修改,即使存在修改行為,情節也十分輕微,未給黃某雯造成不利後果,亦未影響作品內涵的表達,不應適用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後認為,百度公司未經黃某雯許可,在其經營的“百度傳課”APP中使用涉案作品進行商業宣傳,未予署名並進行了部分修改,侵犯了黃某雯對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點評

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賠禮道歉適用於侵犯著作人身權的情況,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但這並不代表侵犯著作人身權就一定要進行賠禮道歉。通常情況下,賠禮道歉應當以存在過錯為前提,即便是客觀上具有侵犯著作人格權的效果,如果侵權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則無需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

另外,如果侵權人當庭口頭、書面進行了致歉的,原則上不再需要另行判決賠禮道歉,除非侵權行為十分惡劣,先前的道歉不足以彌補損害。至於賠禮道歉的表達途徑是否公開,賠禮道歉旨在彌補被侵權人的精神創傷、修復侵害人的道德感,通過被侵權人私下的賠禮道歉足以恢復權利人的自我評價,與第三人和公眾關係並不密切,並無公開的必要;即使該侵權行為產生了重大的社會影響,涉及公序良俗,應當採用公開的方式,此時的賠禮道歉已然與消除影響產生了混同,完全可以通過消除影響來修復權利人因侵權行為被貶低的社會評價和受損的社會秩序。

該案中,雖然黃某雯提出了要求百度公司在公開刊物上賠禮道歉的主張,但是在庭審過程中,百度公司已向黃某雯表達了誠摯的致歉,且百度公司的侵權行為持續時間僅有一天,沒有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當庭致歉的方式已足以彌補黃某雯所受的損害,亦可實現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對被侵權人著作人身權的保護,因此不需要再行判令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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