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禁烟三项配套制度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

湖州在线讯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以来,禁烟备受社会关注,在大力宣传下,文明吸烟在我市蔚然成风。为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三项配套制度从4月8日起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市民有什么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交,时间截至4月18日。

据了解,这三项配套制度包括《湖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湖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执法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和《湖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处罚社会服务折抵规定》。

细化室内公共场所

“实施细则对《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提到的室内公共场所作了进一步细化。”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说,主要包括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生活美容场所、美发场所;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商场、书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场所;宾馆、饭店等住宿和餐饮场所;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议室、办事服务大厅、食堂、电梯间等室内场所。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可在室外设置吸烟区,吸烟区必须设置在室外,四周敞开,配备相关灭火设施;吸烟区必须远离密集人群和必经通道,一般距离建筑物6米以上,通风良好;室内外要有明显的吸烟区引导标识;在吸烟区设立控烟宣传牌,宣传烟草危害及戒烟方法、技巧等。

细化个人、单位处罚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被禁止吸烟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罚款50元。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禁烟执法人员到达并作出劝阻行为后,当事人仍然继续抽烟或者仍不熄灭烟头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被禁烟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发现,禁烟执法人员作出劝阻行为后,当事人仍然继续抽烟或者仍不熄灭烟头的。具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对于经营管理单位而言,禁烟责任也不小。“如果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禁烟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及时告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市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负责人说。

而对个人吸烟处罚认定,原则上只处罚不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者执法人员当场发现正在抽烟的。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减少和避免执法争议。

提供服务折抵罚款

按照教育引导和罚款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违法行为个人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个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履行社会服务、又不按时缴纳罚款的,或者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社会服务,但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社会服务非正常终止、又不按时缴纳罚款的,上传至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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