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9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工业南路508号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智超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0,265,58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4.7881%。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126,817,70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53.338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名,代表股份3,447,87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的1.450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208,72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的3.03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鉴证律师、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此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1.1 关于选举王志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958,8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92%,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901,999股。

1.2关于选举李智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关于选举高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 关于选举段永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 关于选举祝道山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 关于选举徐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此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2.1关于选举姜会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958,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92%,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901,996股。

2.2 关于选举刘姝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958,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93%,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4,902,096股。

2.3 关于选举王腾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此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3.1关于选举朱国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2关于选举张守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3关于选举周长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265,581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7,208,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余股东同意7,208,727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定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261,981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7,205,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1%;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全文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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