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浙江省征地批文类行政复议和裁决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浙江省征地批文类行政复议和裁决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浙江省征地批文类行政复议和裁决典型案例

2019年是实施“七五”普法规划的第四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关键之年。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强化法治思维,促进依法履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整理了近年来我省征地批文类行政复议和裁决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浙江省征地批文类行政复议和裁决典型案例

1. 被征收土地权属认定错误导致征地批文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批准**成品油管道支线及配套油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该批文批准征收范围的横*村4.7137公顷集体土地中有0.8732公顷实际上属于金*村集体土地。申请人的承包地在上述征地范围内。申请人对该批复不服,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17年6月8日,**县征地事务所就涉案地块分别与横*村村民委员会和金*村村民委员会重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复议结果

省政府认为,案涉批文批准征收的横*村4.7137公顷集体土地中有0.8732公顷实际上属于金*村集体土地,因此批文部分认定事实错误。鉴于案涉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征地事务所已与金*村民委员会重新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安置补偿已经到位,金*村土地权益已经得到保障,案涉地块属省重点项目,因此依法对该批复批准征收横*村集体土地中属于金*村所有的0.8732公顷集体土地的行为确认违法。

典型意义

征收土地权属认定错误将导致批文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征地工作人员需进一步加强对征地地块的权属调查认定,尤其对村与村之间的“飞地”更要查清边界、权属。

2. 被征收土地的地类认定错误导致征地批文被部分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农用地具体地类认定错误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批准**县2011年度计划第10批次建设用地。其中,征收申请人所在**村集体土地0.4088公顷,《**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显示该地块为“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另外,2006年11月23日,**县人民政府向**村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案涉地块在该林权证范围内。2012年8月17日,浙江省林业厅向**公司制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建设项目占用本案汪*村被征收的林地。**村涉案地块实际补偿时按林地进行补偿。申请人对该批复不服,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予以维持。申请人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裁决结果

国务院认为,本案**村涉案地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所载范围内,批准征地后,承建单位办理了林地审核手续,**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人户按照林地补偿标准签订了《土地征用补偿协议》,申请人户也按林地补偿标准领取了补偿款,上述证据均证明涉案地块地类为林地。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及勘测定界图未能充分证明案涉地块现状变更调查结果符合实际情况。浙江省人民政府将**村被征收地块认定为未利用地并予以征收,属于地类认定错误,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依法确认该批复关于批准征收汪家村集体土地的决定违法。

典型意义

征收土地权属认定错误将导致批文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征地工作人员需进一步加强对征地地块的权属调查认定,尤其对村与村之间的“飞地”更要查清边界、权属。

耕地错误认定为建设用地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批准**市2013年度计划第九批次建设用地。该批次建设用地**村城中村改造7号区块6.5425公顷集体土地中包含0.0274公顷耕地,报批将其认定为建设用地。申请人对该批复不服,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结果

省政府认为,该批复将**村城中村改造7号区块其中0.0274公顷耕地作为建设用地审批,属于地类认定错误,在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被批准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主要事实不清,依法撤销该批复批准征收**村改造7号区块0.0274公顷耕地的行政行为。

3.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未经全部被征地农户确认,存在瑕疵,予以指正。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批准**市2015年度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该批次征地涉及征收**村集体土地2.6046公顷。申请人使用的部分集体土地在上述征地范围内。申请人对批复不服,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0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维持该批复。申请人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典型意义

在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征地报批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4. 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虽不足以导致征地批复被撤销,但须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工作。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批准**县2013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申请人的房屋在上述征地范围内。征地前,**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作为征地报批材料上报。该纪要称**村于2013年10月10日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就本案征收的21个地块相关征地事宜进行了讨论。但是,**村撤村建居征地宣传工作实际上是统一进行的,未单独就本案拟征收的21个地块召开上述村民代表会议。原告不服该批复申请复议,浙江省人民政府予以维持。原告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裁决结果

国务院认为,征地报批前,有关部门通过动员会、发放政策宣传册、张贴通告等方式对撤村建居征地工作进行了宣传;**村就撤村建居征地事项进行了统一讨论;**村村民委员会、被征地农民分别签订了补偿协议,对本案拟征土地现状进行了确认。**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故不能认定该村就本案拟征土地事项在相应日期单独召开过村民代表会议,但鉴于有关部门进行了告知、确认工作,**村就撤村建居征地事项组织村民进行过统一讨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发〔2004〕28号文件以及浙江省均未有政府征地审批需经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规定,该问题不足以导致征地批复被撤销。据此,对申请人以征地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批复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指出浙江省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规范有关部门的征地报批工作。

典型意义

在我省征地工作实践中,常常出现出具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的情况。原告往往以此认定会议纪要造假,以征地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批复。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与实际情况不符并不必然导致征地批复被撤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不是征地的法定必经程序,而是履行告知、确认工作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已有充分证据能证明相关部门已经履行了告知、听证、确认等工作,也可认为征地程序已履行到位。但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其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各地在征地工作中应当予以重视,规范相关事项,减少征收土地行政争议。

5. 征收土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照规定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超过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被依法予以驳回。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批准**县2007年度计划第七批次建设用地48.2263公顷。2008年2月8日,**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公告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建设项目名称、批准时间等事宜。原告不服该批复申请复议,2015年7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该批复。原告不服,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结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2月8日发布了公告,公布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原告自上述公告发布之日应当知道被诉建设用地审批意见的内容,其直至2015年才申请行政复议,并在行政复议后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及起诉显已超过了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对其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受理后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

征收土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一些地方和部门发布公告存在内容、救济权告知及张贴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发生行政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未能依法及时行使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和起诉期限无限期延长。因此,各地在征地工作中需高度重视,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浙府法发〔2017〕3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两公告的内容、权利救济告知、公告张贴等事项,预防和减少征收土地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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