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四轮车,因无法买交强险,事故赔偿应参照非机动车规则办理

权威类的道路交通事故裁判案例,对我们大家学习、理解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有很大的帮助,该类系列文章,也算是给很多没有时间过多仔细去读书的朋友们收集整理的资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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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四轮车,因无法买交强险,事故赔偿应参照非机动车规则办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负责管理人责任,应按照责任法定原则,有无受益不是过错责任的归责标准。

裁判要点: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散物品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管理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归责中,是否受益不是判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应承担管理人责任,应严格按照责任法定的原则,而不能以是否受益倒推存在管理义务。

判断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存在损害后果,二是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三是行为人具有过错,四是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为两个,一是“堆放、倾倒、遗散物品”的行为人,二是道路管理者。使用人、受益人,并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判断违法性时,应当严格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而不能仅依照当事人因涉案障碍物获益进行衡量。

案例来源号:一审(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65号,二审(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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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没有过错时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不清楚受伤程度的情况下订立协议,可认定为重大误解,该协议可依法予以撤销。

裁判要点:交通事故发生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赔偿协议,可依法予以撤销。双方虽在交通协调下达成协议,写明“双方签字,今后无涉”,然该协议签订时受害方并不清楚自己受伤的程度,现其伤势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程度远超出其预期,故可认定其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协议,该协议可依法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人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来源:(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38号。


电动四轮车,因无法买交强险,事故赔偿应参照非机动车规则办理


★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支付一次性赔付数额后,受害人依据新鉴定结论主张新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案例来源:(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305号。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运用。

裁判要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1集)最高法民一庭意见,在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判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三轮摩托高速超越电动自行车即时向右并线过程中,导致电动自行车摔倒,因为三轮摩托车回避危险的能力较强,即使没有证据证明电动车系被三轮摩托碰撞、刮擦,至少能够认定三轮车超越时与电动车距离过近,客观上给电动车造成了危险局面,导致电动车避险措施不力。


电动四轮车,因无法买交强险,事故赔偿应参照非机动车规则办理


★★★无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先由投保义务人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电动四轮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机动车认定标准,属于机动车。就机动车而言,依法应当投保交强险,但鉴于我国目前电动车在车辆登记、管理以及交强险的承保上尚处于滞后状态,如因非可归责于车辆所有人的原因而无法投保交强险,其亦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判决其违反法定义务(即投保交强险)而承担交强险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对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侵权人宜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2014)新民初字第01612号。


电动四轮车,因无法买交强险,事故赔偿应参照非机动车规则办理


  • 《道路交通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姜强主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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