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有罪不一定就要“服刑”


导语


刘某私刻项目公章开展业务,合作方韩某发现后,对刘某实施敲诈,索要钱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韩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中院经审查,对韩某所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释法】有罪不一定就要“服刑”


案情简介


【法官释法】有罪不一定就要“服刑”

2012年,甲公司韩某与刘某合作,由刘某负责某物联网应用分会的项目业务。2013年8月刘某以自己妻子名义注册乙公司,并私下开展物联网应用分会业务。刘某于2014年年底离开甲公司。后,被告人韩某等人发现刘某私刻该物联网应用分会的公章开展业务。后经双方协商,刘某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

2016年7月,被告人韩某继续以控告刘某私刻公章让其坐牢、在行业内进行通告、短信恐吓等手段相威胁,向刘某索要钱财,并逼迫刘某写下钱款173万的欠条。后被告人韩某多次联系寻找刘某索要上述钱款。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韩某到刘某家中索要钱款,刘某报警。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韩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韩某所犯敲诈勒索罪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法官释法】有罪不一定就要“服刑”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第22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67条规定,被告人到案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案件中,刘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前期的不当行为是本案的重要诱因;韩某利用刘某的不当行为实施敲诈,从被侵权一方逆转为侵权人;在敲诈过程中,刘某及时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韩某犯罪未遂,其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等实际危害后果;韩某到案不仅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综合以上情节,二中院认为韩某犯罪情节轻微,在明示此种行为触犯刑法的同时,对其均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释法】有罪不一定就要“服刑”

虽韩某及刘某被免于刑事处罚,但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存在犯罪记录,对今后的工作及人生均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正常工作中,要做到善于控制自己的行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法官释法】有罪不一定就要“服刑”

供稿人:王芊雯

【法官释法】有罪不一定就要“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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