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哪個部門無權制定行政規章?

法律基礎:規章

規章通常稱行政規章,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發佈的針對某一類事件或某一類人的一般性規定,是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制定主體

①部門規章的制定主體包括兩類,一類為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另一類為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②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主體包括兩類:一類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一類是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

拓展延伸

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法律常識是必考考點之一,中公網校總結了行政知識點彙總,望廣大考生在備考期間要多瞭解法律基本常識,爭取在行測考試時讓這塊內容不丟分。

行政主體與相對人

(1)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擁有獨立的行政職權,能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以及獨立參加行政訴訟,並能獨立承受行政行為效果與行政訴訟效果的組織。

(2)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簡稱相對人,指在具體的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處於被管理地位上的組織和個人。

在我國,可以成為行政相對人的組織和個人有國家組織、社會組織、公民、外國組織和外國人。

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由行政主體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為,一般表現為制定各種行政規則的行為,如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縣人民政府規定行政措施等。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處理。如對某一公民作出一個處罰決定,裁決一個複議案件等。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給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處罰可分七類:(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複議

(1)行政複議的範圍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①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②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④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⑤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⑥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⑧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⑨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⑪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行政複議機關及其管轄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3條規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

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管轄制度如下:

①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②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③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④對以上1~3點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到底哪個部門無權制定行政規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