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報廢車輛上路行駛”,可以說犯上哪一條都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近日,萬州一女司機卻無視交通法規,罔顧道路交通安全,無證駕駛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把這兩樣都佔齊了……
4月3日上午,萬州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新田公巡大隊民警在新田執法服務站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10時許,民警接到指令:一輛車牌號為粵S22***的已被公告報廢的小型客車正往新田執法服務站檢查點方向駛來。民警立即對其展開查緝。
10時18分左右,粵S22***小車行駛至執法服務站,民警立即示意該車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然而該駕駛人竟無視執勤民警的指揮,駕車駛離執法服務站。執勤民警立即通知前方民警實施攔截,最終在離執法服務站不遠的一條支路口處將其查獲。
經查,粵S22***小車2012年後就沒有檢驗了,已達報廢標準被公告牌證作廢。而該車駕駛人鄧某(女,43歲,萬州人)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涉嫌無證駕駛機動車。民警依法對該車進行了扣留,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
交巡警提醒
報廢車由於汽車的部件老化或是損壞,在行車的過程中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加之報廢車本身價值低,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員為了逃避責任更容易棄車逃逸。而且,報廢車不能投保,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賠償難以到位。交巡警提提醒廣大駕駛員,應充分認識報廢車的嚴重危害,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絕不駕駛報廢車上路行駛。
信息發佈丨萬州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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