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費到底列表支出還是憑發票入賬?

勞務費到底列表支出還是憑發票入賬?

公司根據合同需要外聘專家並一次性支付給專家的個人的勞務報酬(有代扣代繳個稅),我司可否列表支出專家勞務報酬?還是需要發票入賬?如需發票,如何開具?需要繳納哪些稅費?

回 答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納稅人發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憑證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沒有取得合法憑證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則不可扣除。涉及需具體判斷的事項請向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諮詢。

二、有關財務處理方面的問題請您遵循財務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或向相關會計部門進行諮詢。

三、您的提問不夠清晰,如您指的是個人提供勞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的規定,申請代開發票的範圍與對象: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併開具與其經營業務範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二)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三)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後,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發票。

(四)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因此,若符合上述規定的個人,可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具體所需資料如下:

1.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2.《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四、根據《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的通知》(粵財法〔2011〕109號)的規定,我省增值稅起徵點自2011年11月1日起統一調整為: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規定,經國、地稅局協商,可由國稅局為地稅局代徵有關稅費。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現行規定需由主管國稅局為其代開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發票)的,主管國稅局應當在代開發票並徵收增值稅(除銷售免稅貨物外)的同時,代地稅局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因此,如個人(自然人)提供勞務達到上述增值稅起徵點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徵收率為3%,並由國稅局代地稅局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稅率問題,以及個人是否還需在地稅繳納其它稅種的問題,請向地稅部門進行諮詢。

更多信息可關注企答答公眾號(gh_1595216794ca)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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