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无人看管从高楼坠亡,家长状告物业索赔67万。法院判决一分钱都不赔!你怎么看?

闲云湖影日悠悠


这个法院判的是正确的,物业只是在公共范围之内,保障小区人的安全。小孩因为没人看管,坠楼死亡,其监护人要承担完全的责任,把事情赖到物业身上,就属于一种碰瓷行为了,家长说白了,孩子死了心里不好受,但又不想让自己活在愧疚之中,于是想把责任转嫁到别人,从而让自己心里好过点。


如果什么事都赖到物业身上,那物业就不用干了,责任太大了。

那家里有人生病了,是不是要告物业没有搞好小区环境?

那家里有人老死了,是不是要告物业没有保障其长命百岁?

那自己在小区楼下彩票店买了彩票没中奖,是不是要告物业没有保佑自己发财?


物业又不是神仙,又不是你爹,如果物业真这也神通广大,那都能成仙了。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对于这起意外事件,支持法院的判决,孩子的坠亡是监护人失职所致,物业在这件事上并没有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先简单回顾一下事情经过

6岁女童涵涵在自家所居住的12层楼道里玩耍,两次踩着小凳子攀爬楼道窗户。第一次被妈妈杨某发现后抱回,之后杨某继续回厨房做饭。涵涵第二次又踩着小凳子爬上楼道窗户栽下去坠亡。事后,涵涵的父母(二人离异,涵涵跟着妈妈杨某生活)将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以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为由,要求赔偿各项费用67万余元。经法院审理,涉案窗户难以认定存在安全隐患,事发后物业也积极参与了对孩子的救助,物业不存在事实过错,驳回杨某二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首先,对孩子的意外表示惋惜。依据事情的发生过程,有以下几点看法。

1、孩子需要踩着小凳子才可以爬上楼道窗户,说明楼道窗户的高度并没有直接给孩子带来危险。调查时也测量了窗户距地面的高度为95厘米,不存在设计缺陷。因此,窗户本身并不是造成孩子危险的原因。

2、杨某在第一次发现孩子攀爬窗户后,只是将孩子抱回,小凳子依然留在楼道里,这给孩子再次攀爬留下了机会,造成了潜藏的隐患。

3、杨某将孩子抱回家后,继续去厨房做饭,忽略了孩子偷偷跑出去再次攀爬造成危险的可能性。未对孩子进行有效的看管,未尽到完善的监护责任,是造成孩子第二次攀爬坠亡的主要原因。

4、事情发生后,物业一方第一时间参与了对孩子的救助,尽到了该尽的义务。毕竟,物业不是孩子的直接监护人,没有随时随地替杨某看管、照顾孩子的义务。

结合以上因素,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孩子的父母都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物业在孩子坠亡这件事上存在过错。不存在过错也就无需承担67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客观的讲,孩子的悲剧是母亲杨某监管不到位导致的结果,责任需要监护人自行承担。

以上是个人的浅薄观点,不知大家是否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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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小编的案例,又一次看到部分国人对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德,对个人责任的无知,人性的无赖,感到悲哀和耻辱。根据出事小孩为6岁,反推其父母亲应该是30岁之左右,这个年令段的人是没有文化吗?没有知识吗?不识字而不懂法律吗?非也。谁也不会相信。否则,能在城市有物业管理的小区里,购买到商品房吗?他们肯定是一个有一定文化和能力的人。凡此总总,只能说明两个问题:1、这些人,人性极度自私,内心极度无耻,敢于对抗法律,为一己之私,可以妄顾法律和他人生命。目前,社会上还有不少这样的人,这与学历无关。2、由于有不少法律水平不高,社会阅历较浅的法官,在判案时无法辨别法律与理性之间的错对,而支持了不少碰瓷式的诉讼案。无形中支持了很多无赖的诉讼。其中包括小编提出的案例诉讼。这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吗?应该坚决打击类似碰瓷式的无赖诉讼,并要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以树立社会正气。


林0905


看到这个问题,百度了相关内容,心理感觉轻松了一些!

刚刚认真分析过湖南益阳四岁女孩被爸爸遗忘车内致死的案例,看了很多网友的点评,心理的异常沉重,不仅仅为事故中的孩子,还为类似事故中家长的推责和利益追逐之心深深地悲哀!终于有一个推责没有成功的例子!虽然沉重感减轻了一点,但悲哀之情难以消除!

为了钱,真的什么都可以舍弃吗?

的确没有钱,我们没法生活下去,可是有了钱就可以心安理得了吗?这个事件真值得思考一个人的生活观到底是怎么样的?

这个事件并不复杂:

妈妈做饭时,6岁女孩在楼道里搬小凳子爬窗户看外面的风景,第一次被妈妈发现制止,第二次成功攀爬,却断送了生命。女孩的父母本已经离婚。女孩死后,孩子父母共同起诉物业赔偿67万元。

经有关部门调查,物业无任何过错,起诉被驳回。

这让很多人心里感觉舒服了一些!

失去女儿,父母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种推责他人为自己过错埋单的行径很让人感觉到人心人性的卑劣!

还好,终于没有得逞!

实际上,我们做为成年人,我们自己对金钱的看法和追逐严重影响着孩子的金钱观和生活观,我们往往为了自己利益而推责他人,这种短视也为我们自己的以后埋下了祸根:你以为你推责他人,把责任说成是他人的外在的,你就可以安然无忧了吗?其实到最后要为这一切埋单的是你自己!

几十万的钱也是有数的,可是一个人的声誉和人格是几百万或者几千万都买不回来的。

社会类似的案例看似是个案,其实影响的不只是一个人、一个家庭,而是无数个人、无数个家庭,社会本就是无数个合作方,任何一个事件都可能波及到很多人,留下很多的痕迹!


快乐庭院


个人不懂法,但我有我的想法。

女儿坠亡,家长的心情我能理解,但是把责任全部推给物业实在是有点过分了。按他们的逻辑,以后走路摔倒了要找公路局,商场出事了要找开发商,那以后谁敢公共设施,谁敢建造小区楼房。这对家长不该以已故女儿的名义捞一笔,让人觉得恶心。

其实最大的责任人就是他们自己,无人看管,高楼坠亡,怎么看也是父母的责任,物业这个锅咱们不背


好像啦啦啦搞钱


这是明显的“甩锅式碰瓷”。虽然我们平时对物业不满意,但是这个就事论事来讲,这件事确实和物业毫无关系,物业企业没有任何的过错。

1.从直接责任看,女童并没有被家长托付给物业进行帮忙看管。就算是托付给物业,也需要物业公司同意接受才有可能承担责任。而此事件中物业没有接受孩子妈妈的委托。

2.女童是在楼道攀爬窗台导致身亡,且在坠楼前已经发生一次用凳子垫脚攀爬楼道窗台的现象。而孩子母亲却没有防范第二次发生的可能性,仅仅是拿开了凳子。等于给了孩子第二次攀爬的机会。

3.孩子妈妈为了忙于炒菜,而疏忽了对孩子的监管,这才是最大的责任。当发生第一次用凳子攀爬时,孩子妈妈应该及时阻止,把孩子带回去,并进行一定的安全教育。让其明白攀爬窗台等会造成的严重后果。

4.楼道的设计高度已经根据标准完全可以防范小孩自然下坠。只要物业公司没有提供或者没有收好自己的凳子或者其他工具给孩子攀爬,那么物业公司理应不承担责任。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由于看管不力导致孩子发生意外,在没有外来因素的情况下理应自己承担。而不是甩锅他人。这个判决符合过错原则,谁的过错谁承担!

“只要人死了,总要找个单位承担责任要点钱”的思想早就已经行不通!一切都在法律面前得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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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确实是现在奇葩的人真多,从好的一方面讲:大家的法律意识确实增高了,但只是增高了,质量却参差不齐,出事了一定要找出个一二三来,好像是自己是受害者一样,请记住自己也是有责任和义务的,这算不算是温柔的“碰瓷”。另一方面有理不一定行天下,物业法有明确规定服务范围,契约精神呢!反正我是受害者,,我弱我有理的矫情要不得,和稀泥的执法更要不得,前两天看了个美国企业,开除因周日做礼拜而不上班被开除的员工例子,法院开除出巨额罚单,目的就是警示其它企业,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而我们呢!是否该反思,那谁该反思,难道真是只是坏人变老了吗?


魔力队长


所以,我们生活中,需要最基本的规则,最起码的是非曲直。就像人与人交往,是不是一路人也就决定了是不是能成为可以做朋友的最基本条件。因为意外失去自己的孩子,的确很不幸,但这就是我们自己平时丢三落四付出的惨痛代价。错了就是错了,尽管很痛,但我们不能本不相干的其它因素,牵扯进来替代或者专家过错责任。凡事需要讲一个“理”字,这也是王道。现在,我们都有个感觉,我们身边,接物处事突然失去了方向感,总是在不厌其烦的申明——只要自己认为舒服就是道理,不良游戏规则,也不在乎什么是非曲直,更加好像的是,谁都会理直气壮的大谈“公平、公正”,以其矛攻其盾,只讲索取何来公平公正?!…………所以,有时候,一些自媒体,甚至公众电视,俨然都是理论家,饭桌上、咖啡屋、闺密的私密话,似乎都是哲学家,忽悠夸夸其谈,特喜欢上升到道德的制高点绑架他人,介入他人的家庭生活事务。……该休矣!鲁迅先生笔下的“祥林嫂”,是一个封建礼教压得喘不过气的苦命女人,她的孩子也是因为疏忽被浪叼去了,她总是念叨着“那个时候山里是不来狼🐺的”!年轻的母亲,发现孩子站在凳子上爬窗户,正是她的“马虎”,或者是“侥幸”,掩盖了危机的客观存在,最终酿成了大祸!这就是我们太过于轻率的忽视规则,丧失了“敬畏”意识的最可怕代价!!!


用户9247016438988


现在的有些人,遇到挫折或困难,不是首先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首先想一切办法来推卸自己的责任。这些人吃饭烫了嘴,就怨煮饭的人,拉不出屎就怪修厕所的人,走路跌筋斗,就说是修路的人的错误等等,好像全世界的人都是错误的,只有自己是对的,自己是无辜的,全世界的人都欠他的……。自己把孩子遗留车内死亡,把责任推给幼儿园,自己不照看好孩子致掉楼死亡,怪物业公司。曾经遇到一个老太太突发疾病死亡,他的儿子来到现场,第一句话就是:吗呀!你就是爬吗也要爬到医院去死嘛!我现在去找谁赔钱嘛!妈耶妈呀的哭泣……。我不知该为这些人感到可怜,还是感到悲哀……。


井底之蛙163243299


撇开故意碰瓷的不算。小偷入室盗窃发生意外要人赔;小偷偷助动车触电身亡要人赔;在电梯里违法抽烟被人劝阻后发生人身意外要人赔,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他人施暴突然身亡也要人赔……如今又出了一个没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导致孩子坠楼身亡,又要物业赔偿。

不知道这个社会究竟怎么啦?明明是自己犯错导致的死亡,却偏偏跟个无赖似的向他人索赔,简直连一点廉耻心都没有。更让人疑惑不解的是,偏偏有些无公德意识的法官,居然会纵容这些无赖者的丑行。幸亏这个法官主持正义,没让无耻之徒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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