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0年后 大妈起诉到法院向男子索要“分手费”

原标题:同居10年后,大妈起诉到法院索要“分手费”

摘要:张某和老俞同居10年,分手之后,张某向老俞出具1万元借条,要他还钱。因为这钱没要到,张某起诉至法院。近日,常州经开区法院横山桥法庭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

女子张某和老俞今年都已经60多岁,都是有家有口的人。10多年前,两人在没有和配偶离婚的情况下,“为了爱情”抛弃双方家庭,同居在了一起。2018年,两人觉得“过不到一起”分手。分手时,张某表示,老俞有5年时间没干活,一直是她“养着”,提出要老俞补偿她5万元“分手费”。后经中间人调解,老俞同意给4万元。在付了3万元后,老俞写下一张1万元的欠条。事后,这1万元一直没要到,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老俞辩称,双方原系情人关系,没有借贷事实及借贷往来,借条是受张某胁迫所写,自己已经支付了3万元分手费。老俞的家人到庭证实,双方均各自成家,同居长达十年,曾在老俞一位亲戚的调解下协商分手及分手费等事宜。证据面前,张某承认借条上的1万元是分手费。

庭审中,张某声称有5年时间老俞没工作,是自己在养他。而老俞声称,他曾经每月给张某500元生活费。双方只是各执一词,都没有出具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法院应当认定无效。结合当事人陈述,该债务实为有损公序良俗的“分手费”等债务转化而来,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事实,故该借贷合同无效。张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法官介绍,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决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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