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是城市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共建暢通的交通環境
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職責
然而,有許多不文明交通行為
成為城市中的不和諧音符
今天,讓我們來看看哪些交通行為不該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以下車輛實施了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代碼:135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82條第9項之規定,處200元罰款,記3分。
閱讀更多 天水張家川公安交警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