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评估、分级、备案

本网讯 记者刘帆 李斌报道 日前,上海市应急局发出通知,根据重新修订并发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并进行备案。该项工作要求9月30日之前完成。

通知要求,各有关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企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安全评价一同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其中,重大危险源属于两种情况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通知强调,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自动控制系统及安全仪表系统,修订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对重新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上海化学工业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对予以备案的,应急管理部门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通知明确,企业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向属地的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材料,申请核销,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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