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网红”竟是17岁男儿身!诈骗钱财2万余元

近日,蓬江法院审结一宗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的案件。案发时年仅17岁的李某假冒女“网红”作案五次,诈骗所获金额达2万多元。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李某出生于2001年,从2017年起,其先后通过开设多个微信号,转发“网红”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内容到自己的朋友圈,伪装成女“网红”,并以此来吸引男性添加其微信。后在朋友圈转发微商卖手机及私人贷款等广告内容,借此希望能从向他购买手机或者贷款的人中,骗取钱财。

2017年11月,谭某良添加了李某伪装的“网红”微信号,两人常在微信上聊天,谭某一直未发现李某的真实身份。不久,谭某良又看到李某在朋友圈发布手机广告,便提出想向李某购买一台Iphone 6 PLUS手机,李某让谭某良将钱转到其支付宝账号。转账后,谭某良发现李某把他和他朋友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都拉入黑名单,无法再联系上李某。

据了解,李某使用该手段先后骗得另外4名被害人款项共2万余元。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李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家人代其退还了全部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告人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容易因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不强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方面,家长应当多与孩子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当发现孩子的思想出现错误的倾向时,应及时予以纠正;另一方面,学校应该大力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使其能深刻意识到违法犯罪的后果,从而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另外,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应当提高防范意识,尤其是通过微信、支付宝账号直接转账购买,更应谨慎小心。

【记者】李文轩

【通讯员】吴洁仪 何奎

【作者】 李文轩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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