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髮布紀律處分新規,學術不端處罰由記過升到開除學籍

新京報快訊(記者 陳麗媛)4月10日,清華大學公佈了最新修訂的《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此次修訂與2017年公佈的《細則》相比,主要內容集中在對學術不端的處罰規定上,對發表研究成果中抄襲、偽造等嚴重學術不端的行為,從曾經的記過升級為開除學籍。

對於學術不端、違反學習紀律的處分,新版《細則》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六種行為將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行為包括:剽竊、抄襲、侵佔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註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註明他人工作、貢獻;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買賣非學位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非學位論文等。

新版《細則》明確區分了“非學位論文”與“學位論文”,對發生在學位論文上的學術不端行為給予更嚴厲的處分。《細則》新增規定,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襲、篡改、偽造等情形,情節嚴重的;或代寫、由他人代寫學位論文、買賣學位論文的,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認定,由曾經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升級為開除學籍處分。

對學生課程學習過程中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罰,新版《細則》規定,課程作業抄襲嚴重的、實驗報告抄襲嚴重或者篡改實驗數據的、期中和期末課程論文抄襲嚴重等行為將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此外,清華大學還規定,學生因學術不端行為受到紀律處分的,同時撤銷其學術、品行相關獎勵、榮譽稱號及證書等;因學術不端或者違反學習紀律給予的記過處分,原則上不予撤銷。受警告處分的學生,在處分解除前還要被取消獎學金、榮譽稱號、免試推薦研究生等的申請資格。

此前,教育部曾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研究生培養管理的通知》,該通知對學位論文和學位授予問題進行了嚴格的規定。通知稱,對於學術不端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堅決一查到底、有責必究、決不姑息,實現“零容忍”,對當事人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和學術懲戒,對違法法律法規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查辦。

新京報記者 陳麗媛 編輯 潘燦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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