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高额培训新员工又怕留不住,怎么破?

【案例】

公司想让新入职员工参加某项培训,但费用较高,且该培训也涉及到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怕员工培训完就离职,这种情况该如何约束会更合理?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此,只有对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企业才可与其约定服务期。同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因此,企业最好不要为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提供培训,以避免损失。

【律师意见】

关于培训等问题上述已作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仅能在“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中约定违约金,本案中,员工保密制度的内容集中体现于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包括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保密的事项、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承担等。企业还应针对具体的涉密事项和涉密人员作出特别规定,根据涉密范围、商业秘密的级别等规定不同保密义务和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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