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徵地補償,村委和個人怎麼分?

平安是福1335268351954


村集體土地徵用賠償金,村委會是不能參與個人分配的。

通俗的說:村委會是不能分賠償金的。按照各地的不同政策可能按比例收取一小部分的管理費。

按照我國現有的土地所有制政策,其中一項就是集體土地所有制。這就是說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集體又把土地全部承包給了每一戶村民,農民就有了土地使用權(種植使用權)。

以前農民種地是有償種地~每年都要向國家繳納農業稅,和村提留等各項費用。

現在免除了上繳國家的各項費用,還得到了一些種地補貼。

農民以種地為主要的生活來源,國家徵用建設用地時給集體土地的賠償金,事實上就是給農民失地的賠償。

賠償金一般分為兩部分:

(1.)青苗賠償費。

(2.)根據不同地區的畝產值一次性的賠償。



二、

前幾年,國家在徵用農村土地時,無論是荒山、河流等只要是在徵用範圍內所有面積全都如數的支付了賠償金。

有的村委會把荒山,地埂和河流等賠償金都尅扣了,截留了。最後村民們知道了聯名上訪打官司,最後要回了屬於自己的賠償金。

近幾年村委會的辦公經費,都是由國家按村委會,下轄的管理人口和土地面積下撥。國家對各種惠農資金和各項農業補貼,監管的很嚴。農民的維權意識也在逐漸的增強,所以,村委會對於涉農資金還是慎之又慎,不敢輕易侵佔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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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徵地補償,村委和個人怎麼分?

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徵收農村集體土地,並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在上述三項徵地補償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都主要補償村集體經濟成員,但是款項不能直接分配給個人,先要由村集體統一制定分配方案並報批後,按照村集體組織成員人數進行分配。其中安置補助費用於被徵地村民的回遷安置,大部分也要返還給農民個人。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主要歸具有土地承包者個人,不需要經過村委會分配。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負責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但是在制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時,需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的通知》也規定: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由此可看出,村委會有權分配的徵地收益主要就是土地補償費,其他2項補償是無權預留的。由於全國沒有制定統一的預留比例標準,將權利下放給各省市自治區自行制定。因此,在各地政府實踐操作中,村委會提留土地補償費比例最高的是江蘇省和海南省,提留比例不超過30%;河南省、吉林省、山西省和甘肅省等大部分省份規定提留比例保持在20%。

歸村委會管理分配的徵地補償費用中,土地補償費大概佔40%,安置補助費大概佔60%,這樣算下來,村委會可以預留徵地補償收益的8%-12%之間,也就是村委和個人大致按照10%:90%的比例分配徵地補償款。

前幾年西安高新區徵收前鋒村集體耕地時,村委會也是預留10%的補償款,將其餘90%的補償款平均分配給村集體經濟成員,每個村民大概分到了4萬元左右的徵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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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是一個熱門話題,一些城郊農村被徵地的機會比較多,人們感覺是一種幸運,但對補償的分配機制也存在許多的疑惑,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權力就有點兒無限大了。

那村集體徵地補償,村委會和村民個人之間究竟應該怎麼分配,以怎樣的比例來分配?有沒有什麼依據?

各地農村土地徵地補償標準以及辦法,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和程序來進行。

對於村民個人的承包地,承包經營戶有權獲得關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方面的補償,這些補償必須歸村民個人,徵誰的地給誰補償,村委會不能提取。但是如果被徵的地是村民宅基地,那村集體就能分到一部分了。

但是,如果被徵地屬於集體的機動地,那就另當別論了。屬於哪個村民小組的,那徵地補償就屬於村民小組內部分配,分給村民小組所有的村民。如果不屬於哪個村民小組,那就應該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來享有,由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來討論決定具體的分配方案。

在我們這裡有個城中村,去年在拆遷補償的時候,該村已經完成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併成立了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所以,徵地補償費關於宅基地的那一塊費用(大約佔到總費用的20%)就進了合作社的賬戶,集體運營,以後每年各個社只都能得到股份分紅。而關於承包地和房子的那一些補償就歸村民個人和家庭了。

各地具體的分配方案都會有所不同,但總的原則是誰的地被徵,徵收補償費用就歸誰。屬於村集體的那一塊到底怎麼分配,最終是由村民代表大會來討論決定的!

一些城郊農村近年來被徵地的力度比較大,一些村委會幹部就有了很大的財富支配權,在這個時候一定要注意按程序來支配,千萬不要個人做主,或者不按程序來支配大額資金,稍不注意就會毀掉自已的一生!記住,民主程序、民主決策這才是最關鍵的。


村姑說村事


 首先徵地的主體是政府部門,徵收是由一系列具體的行政行為組成的。遇上徵收,有四部分補償款。分別是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

《土地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歸於所有者,這個並沒有爭議。最有爭議的是土地補償款和安置補助費。這兩種都提到農村集體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組織是一個什麼概念呢?我們先來看一下。

農村集體組織是一個概念,並不像張三李四是一個摸得著的人,用通俗的語言來講,XX村,就是一個村集體,是由村民組成的集體。這麼多的村民不可能人人都管理事關全體村民的事務,就產生了村委會。

按照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我國的土地所有並不是個人所有,社會主義國家強調公有性。農民集體對土地擁有所有權,農民個人對土地只有使用權。農民對土地的獲得是承包的方式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

這在實踐中,由的村集體採用二八分。也有的平分,再給被徵地農民劃出一塊地。具體如何分,法律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


萬典律師事務所




西門觀點: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歸所有者所有,安置費歸失地農民所有。

題主問:村集體徵地補償,村委會與個人怎麼分?

先明確‘’村集體徵地補償‘’是什麼意思?這裡有兩個概念:一是指國家徵收村集體土地總的費用,一是專指土地補償費。

題主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很多人認為,國家徵收的土地,雖然所有權是村集體的,但徵收的是農民的承包地,那麼,補償費用村委會(應該是村集體)和承包戶怎麼分?



其實,很簡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常明確:

也就是說,國家徵收農村土地費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土地補償費,二是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賠償費,三是失地農民安置費。

如果是村裡的機動地,上面沒有附著物和青苗,那就只是土地補償費,完全歸村集體所有,實際上就是歸村集體全體成員所有,一般情況下,村集體留20%左右作為公共事務費用,80%平均分給村集體組織成員。

如果徵收的是村民的承包地,那麼,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分配方式如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賠償費歸所有者所有;安置費歸失地農民雖有,必須專款專用,如果有單位將失地農民安置工作,安置費歸安置單位所有。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這是一個政策性的問題,國家對於徵用土地也有相關的規定。但是我感覺應該依靠民主來解決,以達到村民們的共識。不然的話會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也得一身騷,村幹部很難當。


好心態由感而生


徵地補償一事,屬於政府部門行為的、應該是村集體得補償資金20%,村民得補償80%,(指一般數額較大的補償資金),數額較小的(指兩千元以內的),徵地補償一般都給村民。當然,也得根據地區差別商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個人觀點)


手機用戶冀與理融


我來自農村,工作四十一年,三分之一在農村,但對現在農村不熟悉,只能分析。問題不清晰?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集體留下的地,如徵用補償,先用於集體的開支,哪些經過大會或財務監督組審批,如果還有富餘,可考慮分一些給群眾。還有一種是確權給村民的地徵用補償主要對承包個,其生活出路及養老,村委可適當留一點,留多少協商或參照周圍。只是建議,應以法規為準。


伍頌975


照分地人口來分,我們這邊就是這麼辦的,我也是支持的。


用戶人生就是奮鬥


簡單的說,

個人所得補償只能說你土地證上的土地面積。

原來應分地集體留的荒地,渠,河,溝都應有集體所有,也就是說,你不種地了,原來的土地承包發生了改變,個人所得也隨著土地性質的改變而發生。

個人意見,不真勿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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