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說中的“巫娼”,究竟存不存在?

娼妓,作為一種特殊的職業,在某些朝代甚至一度成為文化的特殊象徵,如宋朝時期興盛一時的“青樓文化”,“歌妓文化”等,在古代士大夫群體中更被視作是一種精神良藥,許多與之相關的文獻內,也記載了很多令人驚歎的傳奇典故,如名動京華的李師師等奇女子。

但今天咱們不聊李師師,聊一個比較冷門的問題:

曾經出現在歷史中的“巫娼”,究竟真是性工作者的起源?

還是被後世人為虛構,實際上並不存在?

首先,我個人對於巫娼這個名詞的瞭解,最早始於一本書,叫做《中國娼妓史》,書裡闡述出一段關於殷商時期“女巫”的特殊現象,即:

因為遇到了生存問題,導致一些女巫甘願向王權獻身,以此換取生存資源,形同娼妓賣淫,因此將這一時期的女巫,稱為“巫娼”,而此書同時也認為,後世娼妓,正是起源於巫娼。

通俗來講,作者認為在殷商時期的女巫,如果生活中遇到了無法解決的難題,就會向權勢主動獻身,以肉體換取食物等生存資源,甚至是博取權勢的保護,經過一定時期的演變,以及歷史局勢的發展,最終這些女巫成為專門供帝王與貴族淫樂的娼妓,而作者同時指出,這就是中國古代娼妓業的起源。

傳說中的“巫娼”,究竟存不存在?

這個時期,也被《中國娼妓史》這本書概括為:

巫娼時代。

然而我個人認為,把殷商時代的女巫,認定為是娼妓的起源,這種說法並不準確,仔細思考一番,就會發現眾多不合常理之處,的確有失偏頗。

原因有三:

第一,殷商時期的女巫在上古時代的社會體系中,代表了人與神之間溝通的使者,其地位之高,所擔負的社會責任之重,以及影響力之大,完全不會存在生活上的問題,更不可能為了生存而去賣身求榮。

其次,一般情況下,“巫”是對女性神職人員的稱呼,男性神職人員則稱為“覡”(xí,男巫),《國語·楚語下》中,便有明確區分:

在男曰覡,在女曰巫。

在此基礎上延伸來說,“

”作為上古時期倍受尊崇的高等職業,在當時的社會體系中,佔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並且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是權力的象徵,甚至出現過“某些‘巫’(男巫/女巫)的自身權勢與社會影響,在某一特殊時期內,均高於帝王”的特殊現象,比如殷商時期最為著名,同時也是歷史上所記載的第一個“巫”:

巫咸。

《說文》:巫,祝也。女能事無形以舞降神者也。象人兩衰午形。與工(wu)同意。古者巫咸初作巫,凡巫之屬皆從巫。

巫咸首創“筮卜”之法,“筮”便是一種叫做“蓍(shī)草”的草本植物,而多方歷史記載中也稱巫咸為“首巫”,說明他是歷史上第一個“巫師”,開創了鼎盛一時的“巫文化”,因此被稱作“巫祖”,號令群巫。

傳說中的“巫娼”,究竟存不存在?

現代文藝作品中的“巫咸”形象

身為“巫”,巫咸的權力一度與商王持平,甚至在某些關鍵時期,要比商王的權力還要大,比如制定國策等問題時,商王等統治者也要得到巫咸的同意,因為巫咸要先卜問神明,即獲得神明的授意之後,才能決定某種政策是否可以實施。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巫咸的巔峰時期,不管是權力,還是社會地位,均在商王之上,但他的這種權力,是神權統治時代的民眾意志所賦予的,而並非屬於慣常的王權之列,但由於當時的整個社會都篤信神權,因此可以說,巫咸的權力雖不是王權,卻憑藉“神明代言人”的超然地位,而能夠號令,乃至於支配商朝的一切。

另外關於巫咸的身份,還有一段更為久遠的傳說,可追溯到堯帝時期。

兩晉時期的著名學者郭璞,曾為《山海經》《爾雅》等傳世名書作注,同時也為堯帝時期的巫咸安葬之地——巫咸山上所載的《巫咸山賦》作注,稱:

巫咸以鴻術為帝堯醫。

而《史記》等書所參考的上古史料《世本》中,也詳細記述了巫咸的具體能力:

巫咸,堯帝時臣,以鴻術為堯之醫,能祝延人之福,愈人之病。

經過後世考證,這是傳說中堯帝時期名醫“巫咸”的身份記載,即作為帝堯時期的“巫醫”,巫咸擅長卜卦的同時,也非常擅長醫術,是當時的名醫。

傳說中的“巫娼”,究竟存不存在?

然而這個說法,比較貼近於傳說,真實性略有存疑,但“巫咸”的名字,卻不止在歷史中出現過一次,有史料可以佐證的確有巫咸這個人的存在,如《商書》中,就有關於“名臣巫咸”的明確記載:

《商書》:太戊臣有巫咸、巫賢。

如此說來,巫咸有兩個身份:

第一,他是傳說中活躍於帝堯時期的著名巫醫。

第二,他是史料中倍受商王太戊信任的名臣。

但不管是哪一種說法,均體現出相同的特點,即:

“巫”中的代表人物——巫咸,作為神權統治時期的最高級別神職人員,能夠通過占卜預測人的禍福旦夕,同時還能治癒疾病,因此受到商朝統治者的尊崇,並輔佐太戊(第九任商王)制定國策,等太戊的孫子祖乙(第十三任商王)繼位後,他的兒子“巫賢”,依舊作為最高級別的神職人員,而繼續受到商朝統治者與百姓的尊崇。

在祖乙時,則有若巫賢。——《周書·君奭》(奭:shì,盛大。)

所以,從巫的代表人物“巫咸”身上,能夠看出“巫”這一遠古神職儼然具備超然的權勢,而以“神職人員”的身份,成為商朝王權以外,掌握另一種特殊權力的存在,日常的主要職責,正是代表人與神進行聯繫,或在重大祭祀活動中擔任主要神官。

包括巫咸的後代巫賢,同樣也擔任著宰相一職,在商王祖乙時期位高權重,這也從側面反映出“巫”的社會地位,絕非處於最低端。

如此說來,在商朝有如此德高望重,倍受社會與商朝統治階級尊敬的“神巫”,“巫”這一職業的地位自然也不會低,否則褻瀆“巫”,就意味著褻瀆身為“神明代言人”的“巫咸”,在當時的神權社會中,即意味著“褻瀆神明”,這是為當時世人所不能容忍的行為。

因此,綜上所述,通過研究“巫”的代表人物,比如“巫咸”等人的生平事蹟,可知“巫”這一職業在商朝時基本屬於統治階級,大概率不會出現生存上的問題,非但生存沒有問題,反而還享有整個商朝社會最頂級的社會資源,並且掌握至高權勢以及巨大的社會影響力。

所以,基於這個角度,我個人認為,《中國娼妓史》中關於“巫娼是迫於生存壓力,而向帝王等統治階級獻身,以換取食物和保護”的說法,並不成立。

傳說中的“巫娼”,究竟存不存在?

據說是與巫娼相關的歷史遺物,但尚且存疑

再擴展來說,“巫”自原始社會時期,就被當時的人們認定是能與神明產生溝通的使者,從而在各種大小祭祀活動中擔當重任,而這一祭祀習俗就此延續至夏商時期,“巫”甚至一度成為商朝的主要官職之一,而與史官並列,其享有的地位與意義,自然不言而喻,所以更不可能存在“巫女(女巫)”獻身為妓的情況。


第二,《中國娼妓史》裡還提出了“以西類中”的觀點,即:

因為西方宗教的早期歷史中,存在女巫演變的“神娼”,從而以此“類推”出,中國上古時期的宗教祭祀中也有相似的“娼妓”。

大概就是說:

因為別人有,所以同一時期,我們也有差不多的。

然而這種說法只是理論上的推斷,並無實際依據。

如我前文所說,性工作者這個行業,早在殷商之前的其他文明中就已出現,甚至追溯更早的人類文明歷史,“娼妓”幾乎是和“人類文明社會”同時出現,所以無法百分百斷定,中國古代的娼妓,就是來源於所謂的“巫娼”。

既然“以西類中”,那咱們就來看看古代西方的“神娼”,又是什麼?

比如古巴比倫等國,認為神不僅需要美酒美食,還需要聲色。

傳說中的“巫娼”,究竟存不存在?

古巴比倫現代復原圖

聲指的正是“音樂”,而色,則代表了“女色”。

那時就會有女巫在神廟裡專門供職,除了輔助祭祀神明的活動,為神明表演歌舞,呈進美酒之外,還充當著為朝拜者提供性服務的角色。

前蘇聯著名學者約·阿·克雷維列夫,曾在《宗教史》一書中寫道:

宗教信徒想要跟神接近,他們認為這種願望能通過與“神娼”性交而實現,宗教裡為了達成這一願望,便設立了專門的神娼,給一些由崇拜神明而引起的性慾狂們提供性服務。

這段看似拗口的闡述,其實很好理解,通俗來說就是:

那時的宗教信徒認為,“性”是能和神明產生直接聯繫的途徑之一,而一些宗教性慾狂們,更將“性行為”看作是能更加接近神明,並切實感受到神明存在的唯一途徑。

這是一種西方古代宗教文明中較為普遍的觀念,現在我們仍能通過歐洲或希臘時期的雕塑等文明遺蹟,看到這一特徵。

而在古羅馬,甚至一度出現過與性有關的節日,如眾所周知的“酒神節”“花節”等等宗教節日,尤其是花節,在這一天,娼妓們會為信徒提供免費的性服務,以此來歌頌愛神,表達對於“愛神維納斯”的尊敬。

傳說中的“巫娼”,究竟存不存在?

《維納斯之美》

但此類與性有關的宗教行為,不管是古巴比倫,還是古羅馬,均被看作是一種極為神聖的宗教習俗,尤其是在古巴比倫,甚至出現過“神娼”一職,但也被看作是一種神聖的職業,因為首先能夠被選為“神娼”,就代表這個人擁有了與神靈互相交流的資格,而接受神娼性服務的信徒,也並非人人皆可,必須要滿足許多條件,並經過一系列考驗後,才能通過神娼與神明進行“交流”,否則就會被視作褻瀆神靈。

與前文所說的巫娼相比,西方早期的宗教文明中所出現的“神娼”,二者從根本性上完全不存在相同點,因此無法得出“西方宗教都有神娼,所以我國古代神權社會中也存在巫娼”這種說法。

如果硬要說“因為別人有什麼,所以我們也應該有什麼”,這種說法豈不是有些荒唐嗎?

因為神娼是一種非常神聖的職業,根本不是所謂的“為了獲得食物與保護,而出賣肉體”,相反能被選為神娼,在當時的宗教文化中,被看作是一種神聖的榮譽。

由此我個人認為,所謂的“以西類中”的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不能憑藉“因為西方宗教歷史中出現過‘神娼’”這一理由,推導出“所以中國古代文明中也有類似職業”這一結論。

而且縱觀我國古代歷史,並未出現過“神娼”這種直白的宗教行為,相反我國古人在對待性的問題上,始終是持有保守態度,根本無法與之進行類比。

如果硬要說古代中國文化中也曾出現過“生殖崇拜”的現象,這一點我無法反駁,但殷商時期的“巫”,卻和神娼有著本質區別,不管是社會地位,還是宗教地位,以及所掌握的話語權與在民間的影響力,均不是西方宗教文明中的“神娼”所能比擬。

再退一萬步假設來講,假設“巫娼”的確存在過,但在書裡的描述是“受生活所迫才被動賣身”,而西方上古宗教則將“神娼”視作“能與神靈溝通的使者,提供性服務是主動為之,目的是讓更多的信徒能夠與神靈親近”,所以這二者本身的出發點和意義,就有天壤之別,更無法歸為一類去比較。

傳說中的“巫娼”,究竟存不存在?


第三:所謂的巫娼時代,也不過是作者提出的一種假設。

中國殷商時期,雖然也出現過與西方宗教文明中相類似的“女巫”,但很多史學家從歷史資料中,找不到任何關於“巫娼”的記載。

而且中國古代奴隸社會中所信奉的神,也沒有一位對“性”是持開放態度,反而幾乎都是嚴謹的姿態,在性方面幾乎都相當保守,比如各類雕塑作品,文藝作品等,性的特徵並不明顯,甚至在古代很長一段時期,民間對於性文化都是屬於保守的態度,人們紛紛羞於提及,不像西方早期文明中的各種藝術雕塑,能夠將性特徵完全展現在世人面前。

傳說中的“巫娼”,究竟存不存在?

所以將殷商時期代表神靈在人間行使權力的“女巫”,與純粹的性服務者“娼妓”聯繫在一起稱為“巫娼”,本身就包含著種種矛盾。

由此我個人認為,“巫娼”的說法雖然存世已久,但真正考究過後,會發現其中包含著諸多矛盾觀點與疏漏之處,如果強行將巫娼認定為歷史中確實存在的現象,並說成是“娼妓”的起源,難免有失偏頗。

當然歷史的魅力也在於,我們仍能通過不斷髮現的新史料,去一步步接近更多的歷史真相,或喚醒那些仍然沉睡於歷史之中的神秘。

而在明天,或是更遠的將來,會否出現能夠直接證明“巫娼”的確存在過的證據,那就只能把一切交給時間了,就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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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中的“巫娼”,究竟存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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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湖南師範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0年5月第19卷第三期:“巫娼時代”純系虛擬——中西妓女起源比較》

作者:黃仁生,復旦大學古代文學研究中心博士生導師

《說文》:巫,祝也。女能事無形以舞降神者也。象人兩衰午形。與工(wu)同意。古者巫咸初作巫,凡巫之屬皆從巫。

《國語·楚語下》:在男曰覡,在女曰巫。

《巫咸山賦》注:巫咸以鴻術為帝堯醫。

《世本》巫咸,堯帝時臣,以鴻術為堯之醫,能祝延人之福,愈人之病。

《商書》:太戊臣有巫咸、巫賢。

《周書·君奭》:在祖乙時,則有若巫賢。

《宗教史》:宗教信徒想要跟神接近,他們認為這種願望能通過與“神娼”性交而實現,宗教裡為了達成這一願望,便設立了專門的神娼,給一些由崇拜神明而引起的性慾狂們提供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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