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提示】遠離非法集資的這些“甜蜜陷阱”

【风险提示】远离非法集资的这些“甜蜜陷阱”

【风险提示】远离非法集资的这些“甜蜜陷阱”

非法集資犯罪屬於典型的涉眾型經濟犯罪,具有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作案週期長等特點,多數案件案發後大部分集資款已被揮霍、轉移、隱匿,資金返還率低,集資群眾損失慘重。

儘管包括媒體在內的多部門通過多渠道,一次次發出遠離非法集資的警示,但此類違法行為依然時有發生。

高息做“誘餌” 披上“合法”外衣

天津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十二支隊支隊長李樹新表示,非法集資之所以屢屢得逞,“高額回報”是極其重要的“誘餌”。“非法集資發起人正是瞄準了一些人急於賺大錢的心理,通過虛構產品或項目具有高額的市場回報,對投資者許諾高額利息,在巨大的誘惑下,一些群眾紛紛跳進了非法集資的陷阱。”

與此同時,非法集資活動組織者本身往往具有極大的欺騙性和偽裝性。據悉,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6年至2018年的全部案件中,絕大多數以公司名義集資的,實為自然人行為。他們註冊成立公司的目的,是為了披上“合法”的外衣,更隱蔽地從事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犯罪分子依託合法註冊的公司、企業,以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項目投資、委託理財等為幌子,巧妙偽裝,故意混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宋菲說。

“犯罪分子吸收資金的手段迷惑性很強。”宋菲介紹,有的案件宣傳方式獨特,如通過推介會、互聯網,或是邀請社會公眾參觀、體驗等方式進行,藉此向社會公眾灌輸公司發展前景好、能夠短期內實現財富暴增的觀念,對社會公眾進行“洗腦”式煽動,並許以高額回報,導致很多人信以為真並進行投資。有的案件“把脈”社會公眾心理,如迎合當前社會“收藏熱”,以一些不具有收藏價值的錢幣或藝術價值不高的字畫為媒介,向那些對收藏有興趣但又不具有相應鑑賞能力的人群吸收資金。有的案件手段隱蔽,如通過發佈招聘廣告,將應聘人員吸納為員工後,以不同職務為誘餌,向其吸收資金。

防範非法集資 聽聽專家怎麼說

“超高收益不可信,社會公眾要提升安全防範意識,增強對非法集資犯罪的警惕性、敏銳性。”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李冰表示,正規的投資理財產品收益和風險應成正比,收益越高風險越大。如果推介所謂風險低、收益高的產品,甚至承諾收益比銀行理財高出數倍,很可能不是“餡餅”而是“陷阱”。

另外,面向公眾、不設門檻的投資項目應警惕。在街道、社區發放小廣告等利用公開方式面向不特定多數人進行宣傳,既不關心投資人是否是合格投資者,也不關心投資人是否是具有風險識別能力,更不進行相關風險提示,這樣的投資項目應高度警惕。

此外,熟人介紹要小心,心存僥倖不可取。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學、同鄉之間較為親近的信任關係,讓投資人產生“這是某某熟人介紹的,應該沒有問題”“某某也參加了,都是熟人,肯定不會坑我的”等僥倖心理。對於熟人介紹的投資產品、項目或生意,一定要先了解情況,不要盲目輕信、草率作出投資決定。

天津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副總隊長劉學鑄提醒,如遇以下十類情形之一的“投資”“理財”項目務必警惕。

一是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二是以投資境外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三是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為幌子的。四是以私募入股、合夥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註冊登記的。五是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六是以“扶貧”“慈善”“互助”等為幌子的。七是在街頭、商超發放廣告的。八是以組織考察、旅遊、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九是“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十是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警惕四類非法集資手段

高息理財型:即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面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利用網絡、傳單以及口口相傳等方式進行宣傳,承諾給付高額利息回報並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以簽訂投資理財協議等形式,實施非法集資活動。

2010年11月,天津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成立,被告人盧某、陳某分別出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後通過各級吸存,在河南省鄭州市、安陽市、新鄉市、平頂山市,陝西省寶雞市、遼寧省大連市、廣東省深圳市等省市地區相繼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在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未取得金融業從業資格的情況下,大肆宣傳公司基金、“卓智控股”股票以及“非轉基因大豆”等投資項目,以三個月、六個月、十二個月為期限,以月息3%至8%的高額利息為誘餌,以簽訂委託理財投資協議等方式,在全國範圍內向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平復前期融資項目到期應兌付的合同債務。至2011年上半年,案件涉及全國多個省市,涉及集資人員3800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金額491,778,365元,實繳金額423,919,192元,返款金額63,774,688元,集資人實際損失金額342,548,404元。

虛構擔保型:即在未取得相關金融許可的情況下,以虛假房屋抵押債權為擔保向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資。

2015年1月,被告人姚某為緩解其負債壓力成立一家融資公司,目的是吸收資金然後出借賺取利息差。該公司設有招商營業部、創新營業部及薊州區、靜海區、寶坻區營業部。2015年4月~2016年5月間,被告人在未取得相關金融許可的情況下,通過業務員分發傳單、電話宣傳及召開推介會等方式向天津社會公眾宣傳“鑫年通”“雙季寶”“月盈寶”等理財產品,以月息10%—15%為誘餌,以虛假房屋抵押債權為擔保向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經查,被告人共計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3800萬餘元,涉及群眾310人,造成公眾損失人民幣3656.4099萬元。被告人將吸收的資金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支付集資參與人本金利息、員工佣金以及對外投資等,此外還有部分餘款去向不明。

假借宗教型:即虛構公司負責人系“佛祖菩薩”轉世,宣傳在該公司投資系積功德、做善事,並可以幫助投資者消災解難,同時許諾高額回報,面向社會非法集資。

2011年~2015年,被告人王某、尹某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分別對外公開宣傳北京某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河北省某公司,以公司負責人系“佛祖菩薩”轉世,宣傳在該公司投資系積功德、做善事,並可以幫助投資者消災解難,同時許諾高額回報的形式,在未經國有關金融機構批准的情況下,通過口口相傳、熟人介紹等方式進行宣傳,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其中王某非法吸收資金達1040餘萬元,涉及集資參與人46名,返還集資參與人本金及利息91萬餘元,尹某非法吸收資金約327萬餘元,涉及集資參與人7名,返還集資參與人利息39萬餘元。

掛靠教育型:即以經營教育培訓產業為名,在銷售其教育培訓產品時(包括一對一輔導、班課、國際遊學、鋼筆字、訓練營等教育培訓產品),推出承諾存滿一定期限後即返還本金並贈送高額課時費的變相返息收費方式,以及承諾存滿一定期限即返本付息的理財產品,通過高額返息及變相返息,引誘社會公眾購買其推出的各類教育產品和理財產品。

天津某公司為北京某公司在津設立的子公司。2014年1月~2016年5月期間,天津公司在北京公司的指揮下,利用其在天津開設的一中校區、廣東路校區等13家校區,以經營教育培訓產業為名,在銷售其教育培訓產品時,推出承諾存滿一定期限後即返還本金並贈送高額課時費的變相返息收費方式。通過散發傳單、網上宣傳、電話約訪等多種手段向社會公開宣傳,通過變相返息,鼓勵、引誘社會不特定對象大量購買該公司推出的各類教育產品,以吸收公眾存款。其間,天津公司按照北京公司的指示,發放員工理財計劃,承諾存滿一定期限返本付息。2014年開始發放時,僅公司員工可以購買,至2015年8月起,學生家長用公司員工名義亦可以購買,公司通過高額返息吸引學生家長購買該理財產品。天津公司吸收的資金由北京公司統一支配使用。2016年5月,天津公司因資金鍊斷裂案發。該案犯罪數額高達2億餘元,涉及集資參與人1300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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