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羅:漁民禁漁期非法電魚,獲刑六個月賠償一萬元還要公開道歉

劉某文是博羅縣觀音閣鎮的漁民,去年4月18號晚上11點左右,他駕駛著自家的鐵質船,來到觀音閣鎮觀嵐大橋下游東江段的江面開始捕魚,船上裝載著電竹竿、電撈兜,還有自制的發電機。而當時恰值東江流域的禁漁期間。

博羅:漁民禁漁期非法電魚,獲刑六個月賠償一萬元還要公開道歉

當晚,劉某文被公安民警現場抓獲。4月10號下午,博羅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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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像劉某文這樣在禁止的時間,禁止的地點,用禁止的手段捕魚的行為,不僅會造成繁殖期間魚群繁殖能力、魚苗質量存活率大幅下降,還會對水域微生物環境造成毀滅性破壞,嚴重破壞生態循環,影響漁業資源平衡。因此,博羅縣檢察院同時還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這也是博羅縣首例損害水環境生態資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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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羅縣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查科檢察官陳品歡:他那裡是十千瓦,我們就要求賠償一萬塊錢 用於漁業資源的增殖,最高法有這樣的規定,可以對損壞環境的可以要求賠禮道歉,賠禮道歉對於被告也是一個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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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劉某文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並且表示願意修復受損的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經過合議庭合議,庭審現場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某文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劉某文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內賠償漁業資源損失費一萬元。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內,在市級以上電視臺或全省發行的報紙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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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劉某文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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