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啟動反恐宣傳教育周活動

煙臺市啟動反恐宣傳教育周活動

現場共發放宣傳資料5600餘份

煙臺市啟動反恐宣傳教育周活動

市民近距離體驗反恐防恐工作

15日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為提升廣大市民反恐防範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15日上午,市反恐辦、市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統戰部、人社局、教育局、交通局、郵政管理局、城管局、人民銀行、銀保監分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以及芝罘區反恐辦等十餘家單位,在煙臺市文化中心廣場開展集中宣傳日活動,各縣市區也同步開展活動。

此次活動主題為“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著力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喜迎新中國成立70週年”,時間為期一個周。活動中,主會場設置了國家安全、服務發展、行業管理、應急互動四個展區17塊展板,通過近距離體驗反恐防恐工作的形式,讓市民更加深入瞭解煙臺市面臨的反恐怖鬥爭形勢、近年來涉恐典型案例、常見容易違反《反恐怖主義法》的行為、暴恐活動線索舉報方法、自我防護技能、實名制行業管理以及應急處置建設等情況,現場共發放宣傳資料5600餘份,解答群眾問題216個,收集意見建議78份。參與市民紛紛表示,通過活動認識到了反恐防恐工作的重要性,提升了自我防範意識,掌握了遇險防範技能,今後將多向身邊親朋好友、同事介紹反恐工作,爭當反恐安全衛士。

據悉,除集中宣傳日活動外,各縣市區各相關部門還將採用懸掛張貼橫幅通報、走街入巷、廣播電臺、報刊網絡、微信微博、播放宣傳片等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推動反恐宣傳教育“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廠企、進鄉村、進單位”,力求做到家喻戶曉、市民皆知,營造全民參與反恐的濃厚氛圍。公安、教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城管、人民銀行、銀保監等部門單位,還將在行業系統內開展形式新穎、內容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全面提升行業反恐防恐能力,為廣大市民提供安全穩定的生產生活環境。

據瞭解,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有力領導下,全市各級各相關部門把反恐怖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納入本地本部門議事議程,進一步壓實了反恐怖工作屬地、行業、部門、領導、崗位責任,強化了各項反恐防恐措施落實,偵破一批涉恐案件,抓獲一批危安逃犯,交通運輸、寄遞物流、住宿、網吧、電信等實名制落實、安檢以及學校、廣場、車站、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硬格離設施建設等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織密了煙臺市立體化反恐防範網絡,為煙臺市社會大局持續穩定作出了貢獻。

自2016年1月1日《反恐怖主義法》施行以來,全市共依法開出反恐大額罰單23張,處罰對象包括快遞企業、加油站、賓館酒店、務工企業、重點目標管理單位以及責任人員,處罰非法持有、傳播暴恐音視頻類案件的違法人員40餘名。

典型案例:

2016年,開發區某快遞公司未落實寄遞實名制、開箱查驗等要求,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物品予以運輸、寄遞,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快遞公司以及責任人員開出25萬元的反恐罰單。

2018年,招遠市某商務賓館、龍口市某賓館未落實《反恐怖主義法》要求,不按規定實名登記,公安機關依法開出10萬元的反恐罰單。

2018年,萊陽某加油站違反《反恐怖主義法》,不按規定銷售散裝汽油,公安機關依法開出2萬元的反恐罰單,對主管人員、加油員各罰款3000元。

2018年,萊陽某企業違規招錄工人,拒不配合開展反恐安全防範工作,公安機關依法開出1萬元的反恐罰單,對企業責任人員罰款2000元。

2018年,某網友在微信群內散播暴恐音視頻,內容血腥,影響惡劣,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2018年,龍口網民田某、張某二人,非法存儲、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視頻和文檔,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0日並處3000元罰款。

《反恐怖主義法》相關法律鏈接:

第三條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八十條參與下列活動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二)製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三)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標誌的;

(四)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第八十五條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

(二)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

(三)未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

第八十六條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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