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二審再審,一波三折 公訴抗訴再抗,一抗到底

一起虛開增值稅發票案,歷時六年,經過三級檢察機關接力抗訴,終獲改判。這期間經歷了怎樣的曲折?

煤炭公司讓利賣起了油

時間回溯到2007年,被告人陳某成立了河北省石家莊市鴻運來煤炭公司(下稱“鴻運來公司”)。在經營中,缺少大量進項增值稅發票抵扣稅款,苦苦尋票的陳某通過朋友認識了做柴油生意的個體戶蘆某等人。陳某知道蘆某等人購油不需要對方給開具進項增值稅發票,而陳某的公司需要進項增值稅發票抵扣稅款,加上中石化、中石油的售油業務只對公司不對個人,賣的油都帶票,價格會高一些,經商量,陳某讓蘆某等人將購油款經鴻運來公司轉賬至中石化、中石油,並以鴻運來公司手續去買柴油,中石化、中石油給鴻運來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蘆某等人拉走柴油,陳某收到增值稅發票後,按照票面每噸返給蘆某等人120元。

事實上,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緩刑的陳某尚處緩刑考驗期內。為了非法牟利,他再次以身試法,自2009年至2010年,以此方式,鴻運來公司共獲得進項增值稅發票3500餘萬元,併到稅務機關進行了抵扣,造成國家稅收損失數百萬元。此外,陳某還為江蘇一家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兩次抗訴,案件獲再審

2012年,石家莊市裕華區檢察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將陳某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定檢察機關指控的陳某為他人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事實,但對陳某通過中石化、中石油公司為自己虛開進項增值稅發票的指控事實沒有認定。收到一審判決後,裕華區檢察院認為從中石化、中石油等單位開具購油發票的真正購油人不是鴻運來公司,即鴻運來公司與中石化、中石油等單位不存在真實經營關係,屬於虛假交易,其真正目的在於獲取進項增值稅發票用於抵扣銷項稅額,少交稅款,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情況,遂按照二審程序提出抗訴。

然而,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二審沒有支持抗訴意見。石家莊市裕華區檢察院及石家莊市檢察院經研究均認為二審判決錯誤,提請河北省檢察院抗訴。河北省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陳某的鴻運來公司與中石化等單位沒有真實的貨物購銷關係,一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存在真實的買賣關係以及未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存在錯誤。2014年,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河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河北省高院經審理,裁定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併發還石家莊市裕華區法院再審。

他們的買賣有沒有造成國家稅款損失

2018年,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再次審理。庭審中,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是否造成國家稅款損失進行了充分的法庭調查和激烈辯論。辯護人認為本案存在鴻運來公司從中石化、中石油等單位買油和銷售給蘆某等人兩個購銷法律關係,蘆某等人給付鴻運來公司貨款是為了從該公司購買柴油,鴻運來公司向中石化、中石油等單位給付了購油款,中石化、中石油等單位給付了價值相當數量油品,交易真實存在,不存在任何虛開行為。設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法本意是防止逃稅,保證國家稅款不受損失,鴻運來公司的購油款中已經包含了稅款,是由中石油代繳的,國家稅收並未受損失。公訴人對此進行有力反駁,陳某公司從中石化等售油單位購買油品的貨款並非該公司自有資金,而是真正的購油人蘆某等人轉入的,被告人按照票面金額每噸提差價120元的價格從他人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他人貨款購買油品與售油公司存在實際經營關係,陳某的公司只是經營煤炭,並不經營油品,被告人辯解及辯護意見與法律和事實不符,不應採納。另外,如果鴻運來公司從中石化、中石油等單位買油銷售給蘆某等人成立購銷法律關係的話,鴻運來公司賣給蘆某等人柴油,銷售價格應高於其進價,但事實卻是每噸還要付給蘆某等人120元差價,售價低於進價。被告人之所以如此慷慨,皆因這是一樁雙方各得其所的“好生意”,一個買油能得到價格優惠,一個能趁機獲得可以抵扣稅款的進項增值稅發票,受損的是國家稅收。

法院最終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於2018年9月作出再審判決,認定該部分指控的事實屬於虛開增值稅發票性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十年,撤銷其2008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緩刑判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陳某不服提出上訴,石家莊市中級法院經再審,於近日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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