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幹部酒駕撞死人逃逸 一審獲刑2年二審改判3年半

  原標題:紀檢幹部酒駕撞死人後逃逸,一審獲刑2年,檢方抗訴求緩刑,二審改判3年半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一起認罪認罰的交通肇事案件近日引發廣泛關注。

  2019年6月5日,中鐵公司總部紀檢幹部餘金平酒駕撞死人並且逃逸,案發8小時後投案。一審判決時,檢方鑑於餘金平自願認罪認罰,給出判緩刑的量刑建議,但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採納,判處餘金平有期徒刑2年。

  此後,檢方提出抗訴,但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餘金平酒駕肇事致一人當場死亡,明知撞人卻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置他人生命於不顧,可以認定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而非較輕,不應對其適用緩刑。

  此外,二審法院還糾正了一審認定餘金平構成自首並據此減輕處罰,以及餘金平酒駕卻未據此從重處罰的裁量,最終改判餘金平有期徒刑3年6個月。

紀檢幹部酒駕撞死人逃逸 一審獲刑2年二審改判3年半

紀檢幹部酒駕撞死路人

  據裁判文書網,這件酒駕案件發生在2019年6月5日。當天晚上,供職於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總部紀委綜合室的工作人員餘金平(男,37歲),跟三個朋友一起來到北京海淀區五棵松附近酒吧聚餐。期間,餘金平跟朋友一起喝了一些42度的汾酒。

  之後,餘金平步行回到單位停車場,酒後駕駛豐田私家車離開,往自己家的方向開去。九點半左右,餘金平駕駛的豐田在門頭溝區河堤路上,不知為何持續向右偏離,並開到了人行道上,最後車輛右前方撞到了路人宋某。當時,被害人宋某的身體被撞擊飛起,砸在豐田引擎蓋和前擋風玻璃上,之後,宋某身體再次騰空翻滾直至落地。最終,宋某死亡。

  司法鑑定顯示,被害人宋某為顱腦損傷合併創傷性休克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交通支隊認定,餘金平發生事故時系酒後駕車,且駕車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

  回現場觀望後又逃離,曾在足療店躲避

  每經小編髮現,在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判決中,記載了更為詳細的案發經過和細節。

  在餘金平駛離現場大約5分鐘,也就是當晚9點33分,餘金平駕車進入其地下車庫。他停車熄火併繞車查看,發現車輛右前部損壞嚴重,右前門附近有斑狀血跡。他用毛巾擦了車身血跡,將毛巾丟至地庫出口通道右側牆上,然後離開小區、步行前往現場。

  餘金平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中提到:他把(車身)血跡擦了,知道自己撞到人了,但是不知道對方傷到什麼程度,就想趕緊回到現場看一看。因為害怕被民警發現,他就走在河堤路西側人行道的西側樹林裡。在現場附近100米左右時,他看到120救護車和警察、警車。他害怕被法律處罰,就在那看著警察處理。

紀檢幹部酒駕撞死人逃逸 一審獲刑2年二審改判3年半

  監控錄像顯示,2019年6月6日0時55分40秒,餘金平進入一家足療店,呆至4時59分離開。餘金平供述,他躲進足療店期間,妻子給他打電話,他也沒敢接,並直接關機。6日早上5時左右,他打開手機,接到妻子電話。妻子電話裡告訴他,昨天夜裡警察來家裡找他,說他撞死一個人。妻子勸他自首,他本身感覺自己也跑不掉了,於是前來自首。

紀檢幹部酒駕撞死人逃逸 一審獲刑2年二審改判3年半

  二審法院還查明,在餘金平肇事10分鐘後,便有路人發現並報警。約50分鐘後,交警開始勘查現場。被害人倒在人行便道且已死亡。6月6日1時25分,民警在餘金平的地下車庫查獲肇事車輛,並勘查現場提取物證。

  2019年6月6日5時許,餘金平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餘金平的家屬賠償被害人宋某的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60萬元,獲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雖然餘金平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但是法院關於此案的判決,卻是一波三折。

  一審法院:認定自首,判刑2年

  此案一審法院查明,餘金平案發前系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總部紀檢幹部。案發當晚其酒後駕車從海淀區五棵松附近回門頭溝區居住地時發生交通事故。

  一審法院認為,餘金平構成交通肇事罪。餘作為一名紀檢幹部,本應嚴格要求自己,其明知酒後不能駕車,但仍酒駕且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特別是逃逸後擦拭車身血跡,回現場附近觀望後仍逃離,意圖逃避法律追究,表明其主觀惡性較大,判處緩刑不足以懲戒犯罪,因此對於公訴機關判處緩刑的量刑建議,該院不予採納。

  法院鑑於餘金平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依法減輕處罰;其系初犯,案發後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以犯交通肇事罪判處餘金平有期徒刑2年。

  檢方抗訴

  一審宣判後,門頭溝區檢察院提出抗訴意見,認為原判量刑錯誤。

  門頭溝區檢察院的抗訴意見顯示:一審法院以餘金平系紀檢幹部為由對其從重處罰沒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為餘金平主觀惡性較大並不準確。餘金平酒後駕車交通肇事屬過失犯罪,在肇事後逃逸但又在數小時後投案自首,投案自首時間距離案發時間短,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較輕。

  一審宣判後,檢方提出抗訴,認為原判量刑錯誤。

紀檢幹部酒駕撞死人逃逸 一審獲刑2年二審改判3年半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支持門頭溝區檢察院的上述抗訴意見,並提出,餘金平兩度被羈押,已經深刻感受和體驗到痛苦和煎熬,對其宣告緩刑能達到教育挽救目的。同時,在餘金平被羈押後,其妻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顧年幼孩子,家庭生活存在巨大困難,對其宣告緩刑能取得更好社會效果。

  餘金平也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對其適用緩刑。餘金平的辯護律師認為,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較重,請求改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隨後,該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二審。

  二審法院:不是自首,判刑3年半

  二審判決書中提到,抗訴機關認為,該案並無證據證實餘金平在事故發生時即知道自己撞了人,按照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應認定其是在將車開回車庫看到血跡時才意識到自己撞人。

  餘金平也認為,發生事故時自己沒有意識到撞人;餘的辯護律師認為,餘金平在事發當時沒有意識到發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將車輛停在地下車庫、發現車上有血跡時才意識到可能撞人。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首先,從現場道路環境看,本案雖然案發時間為21時28分,但現場道路平坦,路燈照明正常,路面視線良好,肇事車輛前燈正常開啟,現場沒有影響餘金平行車視線的環境、天氣等因素。

  其次,證據證明被害人遭受撞擊時力度非常之大,且被害人與肇事車輛前機器蓋、前擋風玻璃的撞擊,以及隨後的騰空連續翻滾,均發生在餘金平視線範圍之內。

  再次,被害人身高1.75米,在被肇事車輛撞擊後身體騰空,並伴隨肇事車輛的前行在空中連續向前翻滾,最終落在前方26.2米的人行便道上,這些均處於餘金平的視線範圍之內。

  另外,餘金平當庭供稱自己視力正常,案發前雖曾飲酒但並未處於醉酒狀態,意識清晰,能夠有效控制自己身體。現場監控錄像也顯示,餘金平在撞人後並未剎車,且能準確及時校正行車方向,迴歸行車道繼續行駛。

  綜上,北京市一中院認為,餘金平對其於駕車撞人這一事實應是完全明知的。餘始終辯稱事故發生時自己不知道撞人,只感覺車軋到馬路牙子,這與該案客觀證據明顯不符。餘金平在事故發生時對於撞人這一事實是明知的,但其在自動投案後始終對這一關鍵事實不能如實供述,因而屬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故其行為不能被認定為自首。

紀檢幹部酒駕撞死人逃逸 一審獲刑2年二審改判3年半

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餘金平在交通肇事後逃逸,依法應對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處罰。鑑於餘金平在發生本次交通事故前飲酒,屬酒後駕駛機動車輛,據此應對其酌予從重處罰。其在案發後自動投案,認罪認罰且在家屬的協助下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並取得諒解,據此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北京市門頭溝區檢察院及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有關原判量刑錯誤並應對餘金平適用緩刑的意見均不能成立;上訴人餘金平所提應對其改判適用緩刑的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量刑過重,請求改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的意見,均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採納。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在二審判決中認定,一審法院認定餘金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餘金平的行為構成自首並據此對其減輕處罰,以及認定餘金平酒後駕駛機動車卻並未據此對其從重處罰不當,該院一併予以糾正。

  最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北京市門頭溝區檢察院的抗訴及餘金平的上訴;撤銷該案一審判決;餘金平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紀檢幹部身份影響緩刑?

  抗訴機關認為,餘金平系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總部高級經理,在紀檢部門辦公室工作,不參與紀檢案件辦理,不屬於紀檢幹部,且該身份與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無關,並非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一審法院以此作為從重處罰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餘金平的辯護律師也認為,一審法院將餘金平具有紀檢幹部身份作為不適用緩刑的理由不能成立。

紀檢幹部酒駕撞死人逃逸 一審獲刑2年二審改判3年半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判決顯示:首先,無論餘金平在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紀委部門具體從事辦公室文字工作還是紀檢案件辦理,其從事的都是紀律檢查工作,其本人對自己工作崗位的性質、職責與工作內容非常清楚。一審法院認定餘金平系紀檢幹部並無不當。

  其次,一審法院的判決理由僅將餘金平作為紀檢幹部未嚴格要求自己及知法犯法,作為不採納原公訴機關判處緩刑的量刑建議的理由,而並未作為從重處罰的理由。是否適用緩刑只是刑罰執行方式的選擇,而非對刑罰種類或者刑期長短的調整,不存在刑罰孰輕孰重的問題。

  再次,法院在評估對餘金平是否適用緩刑時,應該充分考慮到本案判決對於社會公眾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高度尊重生命價值、充分信任司法公正的積極正面導向。一審法院將餘金平系紀檢幹部作為對其不適用緩刑的理由之一,並無不當。


責任編輯:鄭亞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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