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精神病殺人案無罪改死緩

抗訴!精神病殺人案無罪改死緩

近日,遼寧省和朝陽市兩級檢察機關嚴把法律監督關,依法提出抗訴,法院將一起精神病人殺人案件的被告人由無罪改判死緩。

耄耋老人外出未回 幾經尋找方知遇害

2013年1月18日上午,家住遼寧省朝陽市的趙麗春從城裡回到位於朝陽市一個偏僻小山村的孃家探望父母,卻被母親告知自己85歲高齡老父親趙永德昨日外出至今未歸。趙麗春在村內尋找一圈未果,但未慮有他。未料趙永德老人直到次日早晨仍未歸家,趙麗春及家人這才心生焦急,趕忙聯絡親朋、發動鄰里幫忙尋找。

幫忙找人的村民謝明禮在登上村外臨近的山坡上向村內查看時,猛然發現位於坡下不遠處的村民石青家房子南側地面上好像躺著兩個人。趕忙下去查看,駭然發現乃是失蹤兩天的趙永德和另一名本村村民趙來順,二人橫屍於石青家院內。而石青卻正在院內轉悠。幾人急忙報警,並協助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石青抓獲。

鄰里糾紛引發兇案 無罪判決輿論譁然

石青,1965年生人,小學文化,孤身一人在村裡生活。根據村民和受害人家屬的反映,石青曾因非法制造槍支罪入獄服刑5年,且人品不佳、偷雞摸狗、不睦鄰里,精神還不正常。但與鄰居85歲的趙永德和同村71歲的趙來順平時素無矛盾。何以會痛下殺手致二人於死地 ?且作案後沒有逃亡或毀屍滅跡?

公安機關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石青多次的審訊並對照案發現場的物證,案情得以明瞭。

2013年1月17日,因趙永德家放養的羊竄入石青家院內吃玉米秸稈,石青出來打羊,與趕來的趙永德發生語言衝突,遂用院內榆木棍擊打趙永德頭部,將其擊倒且繼續對頭部進行擊打,後又用鐵錘擊打腿部,最終致趙永德死亡。恰逢趙永德的侄子趙來順路過看到趙永德趴在地上,上前與石青吵吵並要打石青,石青又用榆木棍擊打趙來順頭部,致其死亡。

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後,以故意殺人罪向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有客觀可靠的諸多物證,有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人們皆以為十拿九穩判死刑的案子,卻因石青是精神病而一波三折。

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經過審理後,以“被告人石青患精神分裂症,但有部分認知能力,其在自家打死兩被害人後,對屍體不作處置,與死在門口的兩具屍體一起生活兩天,不符合常理。不能徹底排除他人作案之可能” ……等幾個理由,一審判決被告人石青無罪!

此判決結果一出,不僅受害人家屬無法接受,連獲知案情的民眾亦不能理解。涉及兩人死亡的命案兇犯被判決無罪,致使“殺人償命”這個古老的天理法條被動搖。難道真如社會上的傳言所說,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

一時間輿論譁然!

兇犯不懲國法難立,天理未彰黎庶難安。命案一審的無罪判決給遼寧檢察機關帶來了壓力和挑戰。

檢方抗訴以證為綱 奉公懲兇終釋天良

在收到一審判決結果後,朝陽市人民檢察院在第一時間便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在接到案件後,立即指派公訴一處副處長祖雲承辦此案。

本案案情重大,後果嚴重,一審判決無罪後,在當地引起較大反響。且該案缺少直接鎖定被告人石青的客觀證據,被告人又是精神病,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抗訴難度頗大。省市兩級檢察機關高度重視此案,針對一審判決書中提出的無罪理由,辦案人員通力合作,投入大量精力對案件證據進行重新全面細緻審查。

省檢察院辦案人員根據石青的訊問筆錄和訊問錄像分析確認,沒有證據證明或線索顯示偵查機關存在以刑訊逼供、引供誘供等違法手段獲取口供的情況,有罪供述均是石青自願、主動供述,石青供述的2013年1月17日6時許的作案時間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

在全面審查案件證據的基礎上,為了進一步完善案件證據體系,承辦人開展了一系列的複核補證工作,並又對原審被告人石青進行了訊問,再次固定了石青2013年1月17日6時許作案時間等證據。

隨著時間的推移,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確定石青故意殺人的罪證更加完善,辦案人抗訴成功的決心和信心與日俱增。

證據鏈條關鍵環節的進一步固定,使辦案人員終於可以自信地將審查報告提交給遼寧省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接受審查。

面對人命關天的案件,檢察委員會經過嚴格審查、審慎討論,最終一致通過支持抗訴。

厲兵秣馬完畢,戰鼓已經擂響。遼寧省檢察院公訴部門的檢察官祖雲、宋澤厚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法庭上,正式發起了抗訴戰役的攻堅。

庭審中,檢察員對被告人進行了客觀嚴謹、耐心細緻的發問,被告人如實的供述了犯罪事實。

在法庭調查階段,檢察員出示了已補充完善、形成體系的證據,被告人及辯護人無異議,法庭予以採信。

在法庭辯論階段,檢察員根據證據材料邏輯嚴密地闡述了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理由,並對一審判決無罪理由逐條予以反駁:

--關於案件起因。一審法院認為案件起因僅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且被告人關於案件起因供述不穩定。

--檢察員認為案件起因僅有被告人供述在實踐中經常出現,關鍵是看被告人的供述是否應予採信。本案石青對於案件起因在其首次供述中不符合常理,但其從第二次供述起,直至一審庭審,均供認是因為趙永德家羊吃其家院內的苞米杆,其將羊打跑,趙永德到其家引發本案,其供述較為穩定,應予採信。

--關於趙永德家羊的數量及早起放羊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關於趙永德家羊的數量供證不吻合,趙永德早起放羊不符合常理。

--檢察員認為,關於趙永德家羊的數量,石青在其第六次供述中明確表示“看見院子裡有三隻山羊,是趙永德家的”,這與趙永德家羊的數量相符,雖然其在法院訊問時講趙永德家有六七個羊,但鑑於其精神狀態,不能就此認定供證不符,一審法院就此節採信證據偏頗;關於早起放羊的問題,證人石華在案發當天就曾出門放羊,可見冬天放羊是正常現象,一審法院認為放羊不合常理屬主觀臆斷。

--關於被害人死亡時間及其家人不尋找、不報案問題。一審法院認為被害人死亡時間不確定,其親屬兩天不尋找、不報案不符合常理。

--關於石青殺人後不做處置問題。一審法院認為石青殺人後不做處置不符合常理。

--檢察員認為,法院這一觀點是以正常人的標準為前提的,如果以此為前提,如不是其殺人其不報警或告知他人則更不符合常理,正是由於石青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殺人後不做處置才符合其病態反應。客觀上講,作為精神分裂症患者,不論是殺人後對屍體不做處置,還是並非是其殺人但對被害人屍體視而不見,既不報警也不告知他人,出現這兩種情形都是可能的,故不應以石青殺人後對屍體不做處置不符合常理作為不認定其犯罪的理由。

--關於石青有罪供述可信度。一審法院認為石青有罪供述可信度不強。

--檢察員認為,石青的有罪供述是其自願、主動供述的,鑑於其精神狀態,其供述與本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部分應予採信。

庭審現場上,祖雲、宋澤厚用完整的證據鏈條和嚴謹的分析論證消滅了所有的質疑,以完美的臨場表現征服了庭審現場,奪取了抗訴戰役的完勝。

2017年4月10日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全面採納了省檢察院支持抗訴的檢察意見,作出終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7年12月11日

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被告人石青故意殺人罪名成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8年3月30日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複核後發出刑事裁定書,認定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核准了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石青的刑事判決。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至此,本案終於塵埃落定。

結語

石青故意殺人案判決結果從無罪到死緩的巨大反轉,對“精神病殺人不犯法”這個錯誤的法律認知形成了有力而深刻的衝擊,極大地提高了人民群眾正確理解法律法規的水平和能力。而量刑從無罪到死緩的改判幅度之大在遼寧全省乃至全國範圍內皆屬罕見,亦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職樹立了一個成效鮮明、意義重大的榜樣。

遼寧檢察機關承載著被害人家屬和公眾的期待,肩負著為民請命、昭彰天理的使命盡職盡責,不負眾望,終使元兇得懲,令逝者安息,讓生者釋懷,保民心安泰,向黨和人民交出了一份完美的答卷。

(除石青、祖雲、宋澤厚等人外,其他人名均為化名)

文字丨趙鐵龍 劉鍵 白天夫 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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