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嚴查!這樣發工資就是偷稅!轉賬方式風險巨大,需謹慎!

再次提醒,2019年,單位再這樣發工資很容易被查!活生生的案例擺在大家面前,各位會計和企業老闆抓緊時間學習吧。

工資是每一個勞動者賴以為生的生存保障。很多人最關心的是自己最終拿到手的有多少錢,但其實工資什麼時候發、以什麼方式發放都很重要!

今天我們聊聊一些企業變換花樣發工資的話題。其實,企業各種花樣發工資就是為了規避社保繳費和納稅。而這種行為是嚴重違法的!

這樣發工資=偷稅

01通過個人賬戶發工資,違法!


一些用人單位不通過企業公賬發放工資,而是通過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發放工資,以這種方式來規避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進而逃避責任。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審判庭法官邢蓓華提醒: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若公司通過個人賬戶給員工發放工資,訴訟過程中,公司否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稱只是股東或資金往來關係,在沒有其他證據情況下,勞動者就很難證明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此外,通過個人賬戶發放工資,也不利於勞動者查明工資標準。所以,勞動者不能只管錢拿到手,不管工資出處。

湖北省武漢經開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8)鄂0191刑初65號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黃祥耀擔任本轄區京通某(武漢)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該公司的經營管理。其指使該公司財務人員通過個人賬戶收取營業款項,再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繳納稅款共計人民幣1883018元,佔該公司同期應繳納稅額的97.17%,且該公司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稅款通知後仍未補繳稅款。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黃祥耀被抓獲。2018年4月9日,京通某(武漢)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補繳稅款人民幣1825630元。

處罰決定:

一、被告人黃祥耀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二、本案補繳稅款人民幣57388元,由本院發還稅務機關。

02多發工資不繳社保,違法!


在求職過程中,有一些人發現繳納社保後,每月到手的錢會少。有的用人單位會以此為由,說服勞動者不繳社保、多發工資,而有的勞動者也願意到手的錢多一些。

有律師表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或不按規定繳納社保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楊某是相城某精密公司的員工,工作大半年後被查出患上急性白血病,短短一個月就花費了20萬餘元的醫療費。但由於當初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根據楊某意願,該公司未依法給楊某繳納社會保險,而是每月給其發放社保補貼。

雖然在楊某確診患病後,公司補繳了其入職以來的社會保險,但是因為系補繳,補繳當月及之前的醫療費均無法通過醫療保險予以報銷。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工單位在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同時,還需繳納大病醫療保險,對基本醫療保險不能報銷的部分通過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楊某與公司協商不成,並經仲裁後,訴至相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醫療費20萬餘元、病前4個月拖欠的工資6000餘元及病後6個月的病假工資3萬餘元。

03用人單位任性扣工資,違法!


有的用人單位為防止員工跳槽,會扣下員工的一部分工資留到年底再發。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這種情況屬於拖欠工資,員工可以通過勞動部門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全部工資。

此外,還有的企業有上班遲到扣工資、請一天假扣三天工資的任性規定。

事實上,國務院曾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在2008年1月15日廢止,

用人單位不能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規章制度中隨意設立罰款條款。

這樣避稅=嚴查

01現金方式發放工資,違法!


有些公司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而不使用銀行代發。

隨著支付管理制度的發展,國家大力推行非現金結算,全面推行銀行代發工資模式,設想一下:公司基本戶有,員工也不少,公司又不在偏遠山區,用現金髮放工資正常嗎?

02故意混淆勞務和工資申報,違法!


很多勞務派遣公司、建築企業等,將勞務工、臨時工、第三方員工,按照工資薪金申報!特別是社保移交稅局徵收,建築工人實名制後,這類企業薪資合規性尤為重要!

03補貼不申報個稅,違法!


公司沒有把發放的節日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生日禮金合併生成工資進行個稅申報。

企業和職工在不避稅的情況下個稅最高可達45%。因此很多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而採用違法發放工資的手法。

04大量員工零申報


自從個稅免徵額由3500上調至5000後,很多企業就將員工工資零申報了,但...一個公司大量零申報,正常嗎?和地區行業一比較,明顯偏低,等待企業的將是稅務稽查。

05虛開發票抵扣


這是目前很多企業常用的避稅手法,不僅違規而且違法。企業將員工工資分解成基本工資、年終獎、過節費、各類補貼等進行發放,再讓員工每個月找發票來衝抵,以報銷的形式達到工資避稅的目的。但如果長期大額處理的話,會造成企業費用異常,引起稅務局關注和稽查。

先來看一個案例

01為偷逃個稅虛列工資,被罰30萬元!


某公司2011年賬列應付工資科目為5,013,120.00元,其中列支工作人員2,779,470.00元,銷售及相關人員工資714,500.00元,外勤人員工資1,519,150.00元。檢查發現賬列外勤人員發放的工資其中有1,211,400.00元無簽字記錄、轉賬憑證或收據有效發放依據。對於無有效發放依據的工資屬多列工資1,211,400.00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302,850.00元。這是一家新三板公司最近剛剛公佈的被稽查案例。

02在虛列人員工資?必須要收手了!


這幾年類似的關於偷漏個稅、工資造假的新聞不絕於耳!因為國家對發票管得嚴格,虛開發票擔心風險太大,所以乾脆直接虛列工資。

常見的虛列工資3個行為:

1、虛增工資薪金支出以達到增加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目的。

2、虛列員工花名冊的方式為收入較高的僱員分攤收入。

3、企業在扣繳時,虛造員工名冊、假髮工資的行為。

大家都懷著這種心理:

第一,虛列工資稅務不上門核查,基本發現不了。

第二,虛列工資金額往往不大,一般不容易預警。

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再來看看其他公司的情況——

情況一:我們公司每個月都有銷售啟航大會,必須發放現金才可以,這樣起到鼓勵的作用,那怎麼做比較安全?

答:一定要有簽字記錄,最好財務那邊留有一份簽字版工資條。就像案例中這個企業,稅務2018年來查你2011年的賬目,這個時候聰明的你直接翻出會計憑證就可以了!還有,簽字人員一定要有勞動合同,這些是簽字真偽和員工身份的證明!

情況二:我們公司都是現金髮工資,可以嗎?

答:這是可以的,國家沒有要求也不會要求你們的支付方式必須是非現金。更何況現金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員工工資是可以現金支付的。

情況三:為什麼還有很多人必須銀行轉賬呢?

答:當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風行的年代,身處京滬廣深等一二線城市的你們,竟然用現金髮放工資?你們內控在哪裡?你們又是如何將發放員工的工資如實納稅申報了呢?

其實,財務人員的這些疑問,可能是最大的風險,也是你們最大的問題。所以,沒有特殊目的,一定要選擇銀行轉賬發工資,稅務來核查,拿出來一看,大家都省事!

由以上各種情況可以看出,稅務稽查的時候不僅稽查工資表,還會去核查簽字記錄、銀行轉賬、收據等。僅僅憑一張工資表就想矇混過關肯定是不行的!

案例的四個警示


01個人賬戶大額和可疑交易銀行稅務共享信息


國辦函[2017]84號這個重量級文件,明確了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國務院銀行業、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組成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工作組的工作思路。要求各部門發現異常,互相分享信息。之前稅務掌握私人賬戶資金變動是非常困難的,現在變得越來越容易!

02法人和公司賬戶頻繁資金往來風險大!


根據稅收徵管法規定,稅務雖然有權查詢個人和企業銀行賬戶,但是程序和掌握的信息有限,執法力度往往打折扣。但從2018年開始,各地金融機構與稅務、反洗錢機構合作勢必加大,老闆私人賬戶與公司對公戶之間頻繁的資金交易都將面臨監控。

3

虛開發票路子徹底堵死!


為什麼還和虛開發票有關係呢?因為目前主流的虛開發票的方式往往是高開發票扣除手續費後流回公司老闆私人賬戶。以後這些異常的資金交易被監管之後,虛開發票的資金流水落石出!虛開發票走到盡頭!

04公司偷稅必然遭嚴查!


公司偷稅的一貫伎倆往往也是公司收入頻繁流入老闆個人賬戶!稅務和銀行沒有深度合作之前,似乎稅務的稽查手段有限。但是現在可能在稅務局拿到銀行的數據就已經大體發現企業偷稅的鏈條了!

今後稅務越來越規範


2019年,財稅政策頻出,增值稅起徵點大改+新工資個稅+2019年社保新規等政策相繼出臺......無疑在釋放這樣一個信號,未來將會更加嚴格要求各企業,各財務人,勢必要將行業調整至更加規範。

各地都在陸續推進稅務和銀行的信息共享

2019年嚴查!這樣發工資就是偷稅!轉賬方式風險巨大,需謹慎!


1.全面推行銀行代發工資模式,稅務終將會與銀行共享信息並比對!

2.工資表上的每一個人員,需要上傳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對於多處發放工資的,稅局會對該身份證號預警,責成申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二者最大的區別是工資、薪金存在任職受僱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基本社會保險、接受企業的日常管理,是被包含的共同主體;而勞務報酬不存在上述情況,是與企業分立並存的並列關係。

4.以後再借用別人的身份證信息用於列工資抵費用的,將很容易預警出來,這是因為2018年底個人所得稅新的管理系統在各地普遍應用,該系統包括稅務端和企業端。其中,稅務端有“兩處以上收入”模塊,在技術層面加強了對個人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收入的管理。

5.對虛列的工資額抵用成本的,一經查實全部剔除,補交企業所得稅並處以數倍罰款。

附:工資薪金必查30個風險點!


風險1

公司工資表中始終申報老闆一個人或者長期只給1、2個員工申報個稅。

風險2

員工的工資長期為0元或者1元。

風險3

大部分員工的工資都是3500元或者臨近3500元。

風險4

規模較大或經營狀況較好的單位長期申報稅額為0元。

風險5

存在部分員工雖然發放工資但是沒有進行全員全額個稅申報。

風險6

個稅申報的人員數跟繳納社保的人員數差距較大。

風險7

個稅申報系統申報的工資薪金跟企業所得稅年報中申報的工資薪金差距較大。

風險8

隱藏人數,從而達到小微企業標準來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風險9

員工存在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工資薪金但是未自行進行個稅申報。

風險10

公司存在自然人股權變更但是未申報個稅。

風險11

公司年終存在向自然人股東分紅但是未代扣個稅。

風險12

公司存在自然人股東借款長期不還又未用於經營。

風險13

公司經常出現向員工發放福利、補貼等但是未併入工資薪金申報個稅。

風險14

公司存在虛列人數分解高工資達到少繳個稅的目的。

風險15

公司存在讓員工拿費用發票來抵工資薪金的現象。

風險16

公司存在向客戶贈送了大量的禮品,卻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17

公司每月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未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18

公司存在聘用退休人員、臨時人員上班但是未申報個稅。

風險19

公司存在支付外部人員勞務費雖已代扣個稅,但是沒有取得勞務費發票。

風險20

公司存在員工的工資薪金年所得超過12萬元以上但是未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進行自行納稅申報。

風險21

公司存在每月定期發放員工出差補助之名義,達到少繳個稅目的。

風險22

公司長期存在發放工資均通過現金髮放而且額度較大的現象。

風險23

公司存在一個納稅年度多次使用年終獎個稅計稅辦法的情況。

風險24

公司存在經常為員工報銷與經營無關的日常費用的現象但是未申報代扣個稅。

風險25

公司經常存在計提工資但是長時間不發放的現象。

風險26

會計編制的工資發放的記賬憑證僅僅附件為銀行代發工資的支付證明,而沒有人員明細。

風險27

公司存在以個人借款方式來規避工資個稅的情況。

風險28

公司存在未按月發放工資,一次性補發數月工資但是計提個稅錯誤的現象。

風險29

公司存在已經離職的員工仍在申報個稅的現象。

風險30

公司存在人為變更個稅申報的稅目如將“工資薪金所得”變更為“股息、紅利所得”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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