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下午,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张某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赖某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底,被害人郭某辉向被告人张某平借款13.9万元,一直未归还。2018年6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平、张某平遂找到郭某辉,要求其还钱并将郭某辉带到张某平位于信丰县城的一处房屋中。后刘某平、张某平又将郭某辉带到信丰县某麻将馆,期间郭某辉一直在打电话联系亲戚朋友凑钱,但未能凑到钱。晚饭后,张某平、刘某平将郭某辉带至信丰某酒店房间内,安排专人进行看守,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近59个小时。直到2018年6月23日20时许,公安机关到达后才将郭某辉解救。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平、张某飞、张某平等人无正当职业,多次结伙实施非法拘禁、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长期扰乱信丰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平、张某飞、张某平等人自2013年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结伙在信丰县嘉定镇、正平镇等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吸毒、赌博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长期扰乱当地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为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本案中,五名被告人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该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信丰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
閱讀更多 江西政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