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七大亮點——擴大主動公開的範圍和深度

亮點一:擴大主動公開的範圍和深度

《條例》明確,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行政處罰等行為的依據條件程序、公務員招考等十五類信息,並規定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與基層群眾關係密切的政府信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要求行政機關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建立依申請公開向主動公開的轉化機制,行政機關可以將多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申請人也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範圍,以此推動公開工作深入開展。

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七大亮點——擴大主動公開的範圍和深度

【法條追蹤】第二十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負責人姓名;(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九)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七大亮點——擴大主動公開的範圍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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