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種新型抗癌藥臨床應用須“守規矩”

我國首部《新型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進入“普法期” 42種新型抗癌藥臨床應用須“守規矩”

《指導原則》今後將不斷根據新情況形成動態調整、更新版本的機制,並將加強督導檢查。醫院新型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或將與醫療機構考核指標體系、醫療機構定級評審“掛鉤”

■本報首席記者 唐聞佳

近年來,抗癌新藥在我國上市的腳步日益加快,且隨著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醫保等惠民新政落地,患者對藥物的可及性也越來越高。規範新抗癌藥的應用,納入國家監管部門的視野。

昨天起至本月21日,為第25屆全國腫瘤防治宣傳週。記者獲悉,即日起,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發佈的我國首部《新型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簡稱《指導原則》)進入“普法期”,該原則涉及42種新型抗癌藥,將指導臨床規範、合理用藥,堅決打擊抗癌藥濫用。

重點聚焦“用得好藥”

規範抗腫瘤藥物的臨床應用

腫瘤已成為威脅人民群眾健康的主要疾病。數據顯示,每年全國惡性腫瘤發病約392.9萬人,死亡約233.8萬人。這意味著,平均每天超過1萬人被確診為癌症。

“近年來,以小分子靶向藥物(靶向藥物)和大分子單克隆抗體類(免疫治療藥物)為代表的新型抗腫瘤藥物快速湧現。為規範抗腫瘤藥物的臨床合理應用,保障醫療安全,提高醫療質量,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制定了《指導原則》。”《指導原則》編寫專家之一、上海市胸科醫院腫瘤科主任、上海市肺部腫瘤臨床醫學中心主任陸舜告訴記者,《指導原則》提出的“新型抗腫瘤藥”主要指的是靶向藥物、免疫治療藥物。

記者瞭解到,編寫《指導原則》是在去年5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抗腫瘤藥物零關稅這一重要政策背景下啟動的。黨的十九大以來,我國採取了一系列惠民政策,諸如取消抗癌藥等部分藥品的進口關稅、調整抗癌藥品增值稅、啟動政府集中談價和醫保準入談判等。近三年來,抗腫瘤藥品在我國加速審批上市,患者對抗腫瘤藥品的可及性大大提高。

陸舜介紹,抗腫瘤藥主要解決三個問題,第一是“有藥用”,這涉及產業研發、藥監部門加快上市等工作;第二是“用得起藥”,涉及醫療保障;第三就是“用得好藥”,即規範合理應用。《指導原則》就是在前兩件事的基礎上,做好第三件事。

《指導原則》的編寫首次匯聚起國內的腫瘤診治名家,最終由我國肺癌診治名家吳一龍教授牽頭,組織全國腫瘤名家共同編制,並於去年9月22日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權威發佈。《指導原則》涉及肺癌、肝癌、胃癌、乳腺癌、結直腸癌、白血病等七類常見系統腫瘤、42種腫瘤藥,基本包括目前國內可及的各專科、各種新型抗癌藥物的規範化使用。權衡“救命”與“救急”

對“特殊情況”作出規範

據悉,《指導原則》對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設定了一些基本原則,包括“病理組織學確診後方可使用”“基因檢測後方可使用”“嚴格遵循適應症用藥”“體現患者治療價值”“特殊情況下的藥物合理使用”“重視藥物相關性不良反應”等。

比如,《指導原則》提出:對有明確靶點的藥物,須遵循基因檢測後方可使用的原則。據此,目前共有17種癌症的20種新型藥物需要檢測,醫療機構、醫生個人不得在未做相關檢查的情況下盲目用藥。

以肺癌為例,《指導原則》列出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馬來酸阿法替尼、奧希替尼、克唑替尼、塞瑞替尼、納武利尤單抗均為需要檢測靶點後才能使用抗癌藥物。

考慮新藥上市及其適應症範圍在國內外存在“時間差”現象,即一款抗癌藥在國外已經上市、但尚未在中國上市;或這款抗癌藥在國內上市了,但臨床適應症僅針對部分肺癌,而在國外其臨床適應症已擴大到乳腺癌、惡性黑色素瘤等其他癌種。因此,在“救命”與“救急”的權衡之間,《指導原則》提到了“特殊情況下的藥物合理使用”的內容,明確“特殊情況下抗腫瘤藥物使用採納根據”為其他國家或地區藥品說明書中已註明的用法、國際權威學協會或組織發佈的診療規範與指南、國家級學協會發布的經國家衛生健康委認可的診療規範與指南。

《指導原則》同時談到,“特殊情況下抗腫瘤藥物使用”僅限於三級醫院授權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並且要充分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則、做好用藥監測和跟蹤觀察。

今年,《指導原則》進入普法階段,將由專家牽頭,對醫療機構開展推廣科普。

專家透露,《指導原則》今後將不斷根據新情況形成動態調整、更新版本的機制,並將加強督導檢查。醫院新型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或將與醫療機構考核指標體系、醫療機構定級評審“掛鉤”,“臨床應用情況公佈和誡勉談話制度”等也在強化督導檢查結果的考慮之列。

原標題:42種新型抗癌藥臨床應用須“守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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