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還不知道?2019勞動法規定,單位不能剋扣離職員工當月的工資!

許多人認為勞動者在職場中處於絕對的弱勢,然而事實並不是這樣。現實中確實存在很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的情況,而這些扣除工資的行為中,有些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比如勞動者請了事假或者遲到、早退等等,

而有些處罰行為看似很合理,實際已經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

你還不知道?2019勞動法規定,單位不能剋扣離職員工當月的工資!

都說辭職是勞動者應該享有的權利,不論是剛入職沒多久的應屆畢業生,還是在公司工作了十幾年的老員工,只要想離職的話,隨時都可以向公司提出來,任何人都不能以各種理由阻攔勞動者的辭職意願,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事情經過:

2016年6月20日,王某入職深圳某服裝有限公司,擔任服裝設計師一職位,入職當天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王某每個月的薪資是7000元。2017年7月份,王某老家的父親在開車的過車中發生了嚴重的交通意外,王某得到消息的時候父親已經被人送進了醫院,情況十分危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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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的母親由於早年在工地工作的原因,行動已經非常的不方便,無法無時無刻照料生病住院的父親,王某是家中的獨生子,需要立刻回老家照顧父親,考慮到回老家請假的時間長,而且還不確定具體回來上班的時間,王某決定向領導提出辭職。

提交了辭職信之後的一個禮拜,王某靜下心來在公司進行工作交接,一個禮拜過後王某立刻買了當天晚上回老家北京的機票,在此之前王某已經將手頭的工作全部交接完畢。

本以為事情告一段落,然而服裝公司的反應讓王某大吃一驚,公司認為王某離職的行為沒有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履行提前30日書面告知的義務,只提前了一個禮拜就離職走人,按照公司規定,需要扣除王某當月的薪水。在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後,王某無奈只好求助當地勞動部門。

公司有權扣除王某當月薪水嗎?

前面我們已經提到過了,辭職是勞動者應該享有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但前提是員工已經履行了提前告知義務。本案中,雖然王某提前離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提前告知的規定,但是王某在此之前已經履行了工作交接義務,因此,單位不可扣除王某當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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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王某的擅自離職,給服裝公司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這種情況下,單位才可以要求王某承擔賠償的責任。而這裡面所謂的“經濟損失”,是需要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如果用人單位只是嘴巴上說員工擅自離職給其造成損失,卻沒有拿出相應的證據,那麼這一項訴求將不會得到支持。

需要明確一點的是,工資是工資,賠償是賠償,兩者完全屬於不同的概念

,很多用人單位以為自己可以隨意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扣除員工的工資,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很有可能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若是勞動者跑去勞動局投訴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完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已經得到了極大的完善,實際操作中,很多敢於站出來維權的勞動者,最終都通過合法途徑維護了自身的權益,而部分勞動者由於各種顧慮,只能繼續忍受用人單位的無情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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