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最新進展:中國與93個國家與“配對”成功!全球徵稅時代到來

CRS最新進展:中國與93個國家與“配對”成功!全球徵稅時代到來


本文作者 | 大魚海棠mi、Amy姐

本文來源 l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

CRS最新進展:中國與93個國家與“配對”成功!全球徵稅時代到來


不是所有加入CRS的國家都會與中國互換信息,只有“配對”後才能換。你設在“配對”國的金融賬戶,包括個人境外銀行賬戶、離岸殼公司賬戶、離岸信託賬戶,餘額和收入信息幾乎要全部穿透換回中國。


據OECD最新消息,

截至2019年4月,加入CRS的150多個國家(/地區,下同)中,已有93個國家與中國CRS“配對”成功了。幾乎包括所有傳統”避稅天堂”們。

“配對”成功後,下一步:互換信息

全球徵稅時代到來!

今天Amy姐講什麼是中國CRS的“配對”,

以及“配對”成功後會換什麼信息回來?(後面以個人境外銀行賬戶、離岸殼公司、離岸信託為例)

1

CRS“配對”

截至目前,全球已有150多個國家承諾實施CRS,

幾乎涵蓋了所有的大經濟體,包括中國,

也涵蓋了所有的天堂們,包括瑞士、開曼、BVI、百慕大、巴拿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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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截至2018年11月,153個國家和地區承諾實施CRS(Amy姐的跨境金融圈製圖,信息來自OECD)

信息互換分批次進行,

第一批CRS稅務信息交換已在2017年9月完成,戰果頗豐

有超過50個國家參與了互換信息,包括開曼、BVI、百慕大等天堂,超過50萬自然人的離岸賬戶信息被披露換回,額外徵收了約850億歐元的稅款。

中國是第二批互換,也就是2018年9月開始第一次交換,此後每年定期自動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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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畢馬威彙總

話說回來,都是與誰互換?名單上所有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嗎?

並不是。

先“配對”?

只有先與中國“配對”,之後,才會互換稅務信息

事實上,CRS有三種信息互換模式,

多邊模式、雙邊協定模式和歐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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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歐盟模式只適用於歐盟成員國。範圍小。

雙邊模式,需要兩兩自願找配對對象,再籤雙邊協議,而後再開始交換。效率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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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原來香港、澳門,因為不是主權國籤不了多邊公約,只能採用雙邊模式,一對一地去尋找願意跟自己交換的轄區。2018年9月1日起,中國已將《多邊公約》效力正式擴大到香港和澳門兩地,兩地也從過去的“雙邊模式”轉變成了“多邊模式”。

大範圍高效率就是多邊模式,150個國家中大部分也選擇的都是多邊模式,包括中國

與雙邊需要一對一勾搭不同,多邊模式由OECD撮合配對,批量高效。

多邊撮合流程,三步走,一是某國先簽署CRSMCAA(即CRS多邊協議),然後,再提交給OECD一系列資料,包括本國CRS法規、信息加密方式、數據安全處理,以及“願意與之進行信息交換的CRSMCAA簽署國名單”等。(表示已做好準備啦)最後,如果OECD發現兩個國家都選了對方,視為配對成功,然後把成功配對的信息公佈出來。三步走完,即自動開始信息交換。沒走完的,暫時換不了。


所以,截至目前,150多個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只有

93個國家/地區與中國配對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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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截至2019年4月,有93個國家/地區與中國CRS配對成功

當然,這93個國家/地區,已包括了所有的傳統天堂們,比如開曼、BVI、百慕大、瑞士等,也包括中國富人藏錢比較多的香港、新加坡

等。

配對成功,下一步:正式啟動CRS信息互換。

2

換回來什麼信息?


換什麼信息回來?很多。

在93個配對國的,幾乎覆蓋所有實體,包括離岸公司、離岸信託等,

幾乎覆蓋所有海外金融賬戶信息,包括存款賬戶、託管賬戶、帶現金價值的保單、證券公司的股票、信託架構下的信託受益權或投資公司的股權、年金合約等,

都要被穿透,都要被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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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個人境外銀行賬戶、個人所持離岸殼公司、所設離岸信託為例講,

對於個人境外銀行賬戶

會換回:賬戶的餘額,以及在申報年度內收到的利息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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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017年1月1日起,在香港新開賬戶,都必須《自我證明》。匯豐銀行的CRS個人申明表格。

如果在申報年度內銷戶,仍需申報。申報該賬戶關閉的事實,以及在申報年度內收到的利息總額

如果在申報年度內持有人身份發生了變化,由中國稅務居民變成了他國稅務居民,或變成了不用CRS申報的居民,那麼,在變更當年以及以後年度,都不必再申報

對於離岸殼公司

一般來講,中國居民持有離岸殼公司幾乎都是非金融機構,那麼又分兩種,

積極的非金融機構和消極的非金融機構。兩者CRS申報義務非常不同。

1、積極的非金融機構

上年(申報期)的收入半數以下是消極收入的(以及產生消極收入的資產佔總資產半數以下)、或上市的(如紅籌)、或非營利性的機構等都屬積極非金融機構。

消極收入包括:股息紅利、利息或類利息、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年金、金融資產類(期貨、遠期合約等)交易收益、外匯交易收益、掉期交易收入、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下的所得等。

如果離岸公司(如BVI公司)被認為是積極的非金融機構,不用穿透背後中國實際控制人,BVI公司的開戶行(如HK某行)只需把BVI公司的賬戶信息換回BVI就OK。

但是,換回BVI後,如果BVI政府認為該BVI公司在當地並不具備“經濟實質”,仍可能會將信息穿透背後的實際受益人換回中國去。

(延伸閱讀:重磅!所有開曼殼公司、紅籌上市主體、家族信託遭57年來最大打擊!開曼經濟實質法案細則出臺,兩邊都不徵稅時代落幕)

這邊不換那邊換,防護密不透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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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極的非金融機構

不是積極的非金融機構,就是消極的非金融機構。

而如果離岸公司(如BVI公司)被認為是消極的非金融機構,要穿透背後中國實際控制人,

BVI公司的開戶行(如HK某行)會穿透將實際控制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其控制的BVI公司賬戶的餘額(/或價值)、當期收入總額全部換回中國。

實際控制人是誰?依次判定:直接(或間接)持有BVI公司25%以上股權(或投票權)的人、通過其他方式對BVI公司實施最終控制的人、或該BVI公司的高管。

穿透換。

對於離岸信託

同樣,如果一個信託屬於非金融機構,也是分兩種,

積極的非金融機構類信託和消極的非金融機構類信託。而實踐中設一個信託做積極活動的情況極其少。忽略。

作為消極非金融機構的信託,如果這個境外Trust本身就屬於某CRS參與國的稅收居民

(目前中國沒有認定為境外Trust為稅收居民),就需將信託所持金融賬戶信息換回去。

同時,還要再穿透看信託背後的實際控制人,包括委託人、固定受益人、保護人等,只要任一是中國稅務居民,該信託所持金融賬戶信息都會被換回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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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信託換什麼信息回來

又是穿透換。

3

結 論


所有海外實體,包括個人賬戶、離岸公司、離岸信託,幾乎被CRS全線穿透換回信息。

個人賬戶:賬戶的餘額,以及在申報年度內收到的利息總額。或者銷戶的事實。離岸公司:如果大都是消極收入來源,則穿透背後的實際控制人將信息換回中國。如果大都是積極收入來源,不穿透背後的實際控制人,僅將信息換回離岸地,但又可能不符合離岸地的“經濟實質”而被離岸穿透換回中國。離岸信託:作為消極非金融機構的信託,需將信息換回這個Trust本身稅收居民所在國,同時,還要再穿透看信託背後的實際控制人,包括委託人、固定受益人、保護人等,只要任一是中國稅務居民,該信託所持金融賬戶信息都會被換回中國。


已經沒什麼能阻止全球的透明化了

如果有,那就是那些拖著不加入CRS的(比如美國),那些暫時沒有配上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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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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