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法律提醒:这5样东西概不外借
这些证书已作废,别再乱考了
67岁大爷七次法考成实习律师
2022年全国律师总数达62万
法律提醒:2019年打架成本
法院不受理的69类民事案件
结婚离婚不得不知的法律问题
400名政法大学生酒店维权案
18类案件需提交的证据一览表
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通知
閱讀更多 法律知識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