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法院对一涉恶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扫黑除恶进行时】宁明法院对一涉恶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4月15日,宁明县人民法院对一涉恶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陆某权等10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判处一至十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宁明县扫黑除恶办公室成员单位、宁明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宁明法院部分干警参加了庭审观摩。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陆某权、陆某巨、陆某平、陆某现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生活秩序。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权、周某金、陆某巨、陆某平,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陆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胁迫他人劫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陆某权等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刀威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另查明,2018年8月,陆某巨主动到宁明县公安局桐棉派出所投案。2017年6月陆某权、黄某余因故意伤害农某勇、农某龙被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2017年8月,陆某权刑满释放。

为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宁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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