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定:孙某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批捕

东新检说案 | 检察机关认定:孙某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批捕

2018年9月1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孙某(化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孙某在A广场(化名)地下车库出口处因错车与王某(化名)及其两名男性朋友发生口角后,王某一方三人先动手殴打孙某,在将孙某打倒在地后,王某骑坐在孙某身上对其实施殴打,为阻止王某三人的殴打行为,孙某伸手抓住了王某裆部令王某吃疼,四人达成协议同时停手。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孙某自己则是全身多处外伤,头皮血肿。

东新检说案 | 检察机关认定:孙某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批捕

承办检察官认为

王某一方三名男子先动手,且三人同时对孙某进行殴打,力量对比悬殊,孙某系对正在针对其本人的伤害行为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王某轻伤结果,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在对方停止殴打后立即松手,应构成正当防卫,建议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同意了承办检察官的意见。

经了解,承办检察官将本案进行了专家咨询,一致认为孙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目前,孙某已由当地公安机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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