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訂敲定 鋪路同股不同權公司上科創板

北京商報訊(記者 馬換換 高萍)自3月15日證監會宣佈就《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簡稱《章程指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之後,4月17日晚間,證監會正式披露了關於修改《章程指引》的決定。此次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主要圍繞存在特別表決權上市公司章程的規範、落實《公司法》關於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新規定、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相關要求等方面,作出8處完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鋪路同股不同權公司上科創板成為最大亮點。

據悉,按照有關立法程序的要求,證監會自2019年3月15日至3月30日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根據各方反饋的意見建議,對《章程指引》相關條款作了進一步完善,包括八大內容。其中,第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存在特別表決權股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持有人資格、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與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別表決權股份能夠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事項範圍、特別表決權股份鎖定安排及轉讓限制、特別表決權股份與普通股份的轉換情形等事項。公司章程有關上述事項的規定,應當符合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在知名學者布娜新看來,之前的《章程指引》並不適用於同股不同權的公司,此舉主要目的是為同股不同權公司上科創板鋪路,對存在特別表決權的公司採取包容態度。

此外,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北京商報記者通過對比發現,第二十三條下的“(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為新增內容。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而原《章程指引》中包括要約方式收購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條則是針對股東大會召開方式的規定,該條款修改為:“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具體地點】。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還將提供網絡投票的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該條款中則將“公司還將提供網絡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中的“其他方式”予以刪除。

第九十六條是針對解除董事職務的規定。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者更換,並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年數】,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此前該規定為“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零七條是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設置方面的規定,增設了“公司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會,並根據需要設立【戰略】、【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依照本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提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的召集人為會計專業人士。”

第一百二十六條則涉及高管人員任職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條修改為:“在公司控股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其他行政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該條款增將“監事”也納入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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