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查扣摩托車,不動手就不算妨害公務?這4種行為也是犯罪!

很多人天真的以為,民警查扣摩托車時,只要不毆打民警就沒事。在此提醒大家,就算不毆打民警,這4種行為也會構成妨害公務罪。

損壞執法設備

【典型案例】——來源於(2016)滬0106刑初1010號判決書

2016年9月10日15時20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駕駛牌號為豫S5XXXX兩輪摩托車在本市中山北路XXX號附近,違法載客營運。民警發現後,示意吳停車檢查。吳某某看見後為逃避檢查在機動車車道上加速穿插行駛,並撞壞正常行駛的轎車,又撞壞在其車前攔停的警用摩托車,後被民警抓獲。

判決結果:法院認定被告人吳某某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只是言語威脅

【典型案例】——來源於 (2018)粵1203刑初36號判決書

2018年2月28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付某搭乘的一輛小汽車與梁某1駕駛的摩托車因不文明駕駛引起雙方在肇慶市鼎湖區桂城街道大豐收賓館附近發生爭吵。期間,付某對梁某1拳打腳踢,並打電話叫楊某、陳某等人來到現場。之後,鼎湖公安局桂城派出所接110報警,該所值班民警李某2、呂某、孔某和兩名值班輔警,於0時30分許駕駛警車到達現場調查情況。民警呂某攜帶執法記錄儀對現場人員進行詢問時,被告人付某突然大喊:“我要打那個派出所的警察,”接著付某用其右手大力推了民警呂某胸口一下,被現場其他民警和輔警控制並被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調查。經依法鑑定,民警呂某的體表未見明顯損傷。

判決結果:法院認定被告人韋某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只是推搡拉扯

【典型案例】——來源於(2014)楊刑初字第XXXX號判決書

2014年1月10日16時05分許,交警金某某在巡邏至本市楊浦區民星路XXX號附近時,發現停放在街沿上的一輛輕便摩托車疑似懸掛假牌或套牌。後金尋找到該車車主被告人王某某,王表示該車系其所有,承認使用假牌照。交警金某某告知王由於該車懸掛假牌照,將依法對該車予以扣押。被告人王某某隨即拉住金的衣領將金推離違法車輛,並在金不能掙脫時,讓自己的朋友將該車開走。其間,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造成交警金某某胸外傷、軟組織挫傷等傷勢,並且造成約四十名群眾圍觀。

判決結果: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只是毆打輔警

【典型案例】——來源於(2016)桂0125刑初0175號判決書

2016年6月7日,上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與上林縣公路運輸管理所聯合對縣城內非法營運的三輪車進行整治查處工作。執法人員巡邏至上林縣一橋客運站附近時,發現被告人韋某駕駛的紅色電動三輪車有非法載客的嫌疑,遂對韋某及車輛進行例行檢查。韋某拒不配合檢查,鎖上車門及車窗,並將電動三輪車開到人行道。在交警執法人員對韋某勸說配合檢查無效後,輔警候某採用破窗的方式打開電動三輪車的車門,其他執法人員隨即將韋某拉下車。執法人員在將韋某拉上警車的途中,韋某極力反抗,抓傷輔警候某,用嘴咬傷前來增援的交通輔警韋某2。經鑑定,韋某2被人傷害的後果構成輕微傷。

判決結果:法院認定被告人韋某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結語: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暴力或威脅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並非只有毆打民警才構成妨害公務罪。所以,在此提醒:千萬不要抱有僥倖的心理!

民警查扣摩托車,不動手就不算妨害公務?這4種行為也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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