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义务教育阶段:转学、休学办理的流程(记得收藏哦)

面对孩子上学,很多昆明户籍在外工作的宝爸宝妈开始着急了,孩子户籍没在工作,需要转学到昆明怎么办?怎么处理?需要哪些材料?

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了昆明转学、休学办理的流程,让各位爸妈一篇文章看懂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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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登记事项

一、转学前提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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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籍的管理与作用

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学校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只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与教学,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学生及学生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为学校提供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并对提供无效或虚假信息承担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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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籍建立流程

入学新生须于新学年开学2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于开学后2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新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责令限期办理入学手续,并进行批评教育。

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各州(市)、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普通高中新生开学2周内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一个学生只能在一所学校取得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对重复学籍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学校应当自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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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在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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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学籍办理方法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一、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及时办理转学手续: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公公众号后台回复【转学】二字,可下载),向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与转入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或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就读;

2、经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方可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3、转出学校同意后,上报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4、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接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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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转学情况(重点)

1、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后3周内办理相关手续,每学期中途和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准转学。

2、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3、学校不可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无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

4、因转出学校或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可能导致学生失学的,转出学校必须接收学生回校继续就读。

5、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无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转学;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只能转入同等级或低等级的学校,普通高中与普通高中特色学校(班)的学生不得互转。

6、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办理学生户籍仍然在省外且从省外转入本省普通高中的转入手续。

7、普通高中转学学生户籍已经由省外迁入本省的,应当认定省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履行向学生及监护人告知相关事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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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学接收时间

1、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都应当分别在收到转学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可进行强制干预。

2、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3、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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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与复学 办理办法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禁止利用休学申请进行变相留级。

学生休学情况,学校应当及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必须出具有国家医疗卫生资质的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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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

2、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当持休学证明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3、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适合的班级进行学习。学生复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学籍管理系统中变更。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籍被保留的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服刑期满而需要复学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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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学或辍学 办理办法

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退学申请电子影像件,报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并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辍学处理。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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