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逮捕訴訟化改革如何提速

記者 周斌

審查逮捕訴訟化改革如何提速

戴某欠薛某10萬元不還,被告到法院後還上門找薛某理論,雙方發生衝突,薛某拿菜刀將戴某砍成輕傷。案發後,薛某懊悔不已,答應賠償,警方多次組織調解,因戴某漫天要價無法促成和解。在這樣的情況下,檢察機關要不要批准逮捕薛某?

審查逮捕期間,福建省長泰縣人民檢察院組織了公開聽證會。會上,承辦檢察官介紹了案情、駐監所檢察人員介紹了薛某在看守所的表現,辦案民警和戴某發表了意見,人大代表、法律援助律師等5名特邀聽證人員瞭解案情後,一致建議對薛某作相對不捕處理。最終,檢察機關當天對薛某作出相對不捕決定。

近年來,針對審查逮捕一度呈現書面化、行政化趨勢,一些地方檢察機關積極探索審查逮捕聽證制度,推動批捕審查迴歸司法屬性。今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下發《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明確建立有重大影響案件審查逮捕聽證制度,全面提速審查逮捕訴訟化改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最高檢推行審查逮捕聽證制度,按照司法運行規律開展審查逮捕工作,有助於規範辦案、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對公民權益給予的最大程度保障。多位法學專家和基層檢察人員就審查逮捕訴訟化改革如何全面提速,給出了意見和建議。

改變傳統審查形式

去行政化迴歸司法屬性

長泰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林阿民回憶說,在上述聽證會上,戴某當場聽到5名特邀聽證人員對本案的看法和處理意見,回家細想了一晚上,第二天主動找到承辦檢察官,稱通過聽證會更深切感受到了公平正義,願意和薛某和解。

“以前,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有一種神秘感。審查逮捕聽證增加了檢務公開透明度,提升了檢察機關的公信力和親和力。兼聽各方意見,也有助於檢察機關正確決斷、公正辦案,降低逮捕率。”林阿民說。

早在2014年,長泰縣檢察院就開始探索審查逮捕聽證工作,次年4月出臺審查逮捕案件公開聽證實施辦法(試用),明確了聽證適用範圍、啟動程序、聽證人員等。

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檢察院在探索審查逮捕聽證3年後,於2018年4月制定審查逮捕聽證審查實施辦法,至今已對26起審查逮捕案件實行了聽證。

“聽證改變了檢察機關僅憑審閱公安機關報送的案卷材料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傳統審查形式,檢察機關的司法親歷性更為明顯了。”臨朐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張永軍說,聽證後不捕的案件佔比達8成,不捕率相比之前有所下降。

“只聽偵查機關一方的聲音,可能導致偏聽偏信。”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刑委會主任趙運恆非常認同檢察機關探索審查逮捕聽證制度,認為這有助於審查逮捕去行政化,符合司法構造。

“特別是在當前檢察機關力推捕訴合一的情況下,審查逮捕和起訴的責任都壓在同一名員額檢察官身上,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減少和避免錯誤逮捕,確保公正。”趙運恆說。

對此,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深有同感。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呂紅兵曾呼籲建立審查逮捕聽證制度。

呂紅兵說,逮捕是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最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通過聽證推動審查批捕程序訴訟化,可以形成以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為兩翼、檢察機關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結構,保證檢察官的相對中立性和獨立性,切實保障人權,維護司法公正。

在陳衛東看來,過去,檢察機關通過審閱案卷材料直接作出捕或者不捕決定的做法不嚴謹、不嚴肅、不規範,導致一些案件捕的和不捕的都不滿意。

“通過改革實行聽證制度,從程序機制上保障正確行使逮捕權,符合批准逮捕行使的是一種司法權的屬性。讓當事者參與到決策過程中,發揮作用和影響,增加了人們對批捕決定的認同感,自然也提升了司法公信力。”陳衛東說。

合理劃定適用範圍

並非所有案件一律聽證

什麼類型的案件審查逮捕要聽證?

臨朐縣檢察院規定了適用聽證的3類案件,包括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存在較大爭議的案件等,同時明確3類不適用聽證的案件,包括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等。

張永軍舉例說,在前段時間辦理的馬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中,雖然有致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但發生事故後,馬某存在主動報警、積極搶救受害人,認罪悔罪、主動賠償等情節,又屬過失犯罪,所以臨朐縣檢察院舉行了審查逮捕聽證會,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後,決定對馬某取保候審。

長泰縣檢察院在實施辦法中明確,社會影響較大、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存在重大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對強制措施存在爭議的等4類案件,適用公開聽證。

林阿民說,長泰縣檢察院對3起盜竊案實行了審查逮捕聽證:第一件是多次盜竊,但數額僅300元;第二件是盜竊親屬財物,價值較高但已退贓和諒解;第三件是多次盜竊田裡的蔬菜且已退贓獲得諒解,嫌疑人為單身婦女,家中還有上小學的孩子需要撫養。

“不能把所有審查逮捕案件都納入聽證範圍,法定必須捕的不用聽證。”陳衛東認為,聽證要圍繞有分歧、有歧義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有沒有證據證明犯罪、該不該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逮捕有無必要性3個方面。

呂紅兵告訴記者,從各地司法實踐情況看,辦理有重大影響的涉“三大攻堅戰”案件、涉非公經濟案件、新類型案件、罪與非罪有重大爭議的案件、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等,往往採用審查逮捕聽證方式。

趙運恆認為,兩類案件應當啟動審查逮捕聽證:一類是在定罪上出現疑問,可能存在爭議的,不管是法律適用還是證據不清的原因,都要進行聽證;第二類,雖然基本上能夠確定為構成犯罪,但是在羈押必要性上拿不準,需要通過聽證輔助作出是否逮捕決定。

具有極強專業性

律師參與聽證不可或缺

誰來啟動審查逮捕聽證?

臨朐縣檢察院實行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需徵求案件當事人同意。長泰縣檢察院除依職權啟動外,還明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律師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公開聽證。

哪些人參與聽證?

除了辦案檢察官、偵查人員等,長泰縣檢察院規定,聽證參與人員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或學校、社區代表和當事人(視案情而定)組成。臨朐縣檢察院明確包括但不限於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訴訟代理人,被害單位代表及其訴訟代理人。

張永軍說,臨朐縣檢察院還規定,在案件需要或者當事人請求的情況下,可以通知證人、鑑定人、有關專業人士參加聽證審查。

“可以沒有被告人,但必須要有律師參加。”陳衛東認為,捕還是不捕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從國外經驗來看,都是有律師參與的,當事人沒有代理律師的,可以由值班律師代替。

對此,呂紅兵和趙運恆表示贊成。

趙運恆說,如果沒有律師參與,訴訟構造中“三角形缺了一角”,就根本不能稱之為“聽證”。

考慮到當前律師在審查逮捕期間還沒有閱卷權,律師除了會見當事人以及和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進行一定交流之外,沒有更多的案件信息獲取渠道,導致聽證時偵辯雙方不在對等的基礎上。

為此,趙運恆建議,應當給律師適當的閱卷權或案件信息獲得權,讓律師能接觸到更多證據材料、案件信息,在對等基礎上發表意見,這樣的意見對檢察官而言才是有價值的,才能有效避免錯案、錯誤羈押,也讓聽證實至名歸。

呂紅兵告訴記者,從其在上海調研的情況看,審查逮捕聽證都有律師參與,偵辯雙方就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悔罪態度、一貫表現以及是否可能犯新罪、是否可能偽造、毀滅證據和串供、是否可能打擊報復被害人等發表意見,檢察官綜合雙方意見綜合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羈押。

建議加強頂層設計

聽證司法解釋或將出臺

雖然已經實行了5年,但長泰縣檢察院適用審查逮捕聽證的案件僅7件。實際上,這是一種普遍現象,不少檢察院實行多年,適用案件的數量都不多。

張永軍和林阿民直言不諱地說:“這是因為承辦人積極性不高,有畏難情緒。”

林阿民解釋說,審查逮捕期限僅有7天,承辦人要審查案件材料,又要組織開展聽證會,在案多人少的現實狀況下,如果大量適用聽證會制度會大大增加辦案量。

“實行聽證,7天審查逮捕期限確實太短。”趙運恆說,很多業內人士呼籲,適當延長審查逮捕時間。在沒有延長的情況下,可以採取靈活聽證方式,縮短時間和流程。

張永軍提出,除組織多方人員集中聽取意見外,可以通知各方當事人以書面或電話方式聽取意見,以減少聽證難度。

“審查逮捕聽證,不是對法院開庭審理模版的再現。聽證時,辦案檢察官秉持客觀中立的立場,奉行簡便、快速、簡約原則,雙方圍繞核心問題陳述事實,檢察官聽明白了即可,絕不能搞成法庭辯論。”陳衛東說。

此外,聽證會要不要讓犯罪嫌疑人參與?如何參與?是否允許群眾自由旁聽?處理結果是否要當場宣佈等問題,也困擾著開展試點的基層檢察機關。

“有些地方將聽證設在看守所,但這需要徵得看守所同意;有些地方將犯罪嫌疑人提押至檢察院,但存在提押不便、安全隱患等問題。”林阿民說,長泰縣檢察院積極嘗試通過遠程視頻,讓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訊問室參加公開審查。

趙運恆認為,有律師參加聽證就行了,一般情況下,沒有必要讓嫌疑人也參加,那會使事情複雜化,實施起來也較為困難。

“實際上,一些制度如果落實好,也能起到類似於聽證的作用。比如,審查逮捕期間檢察官應當聽取律師的意見,不光聽取,更重要的是要主動聽取。”趙運恆說。

呂紅兵說,建立完善審查逮捕聽證制度的同時,應當同步推進保障律師的知情權、調查取證權和閱卷權,才能形成保障人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合力。

張永軍建議加強頂層設計,統一審查逮捕案件標準,建立可複製推廣的聽證制度,使之更加規範。

據陳衛東透露,建立審查逮捕聽證制度,司法實務部門和法學理論界已經討論了兩年多,逐步達成共識,有望近期通過發佈司法解釋規範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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