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三亚市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近日,《三亚市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已公布,其中,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轨迹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均属该《办法》举报奖励范围,经查证属实,最高可奖励50万元,望广大市民群众周知。

三亚市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战略部署,有效推进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开展,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海南省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琼公通〔2018〕400号)和《三亚市委市政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三发〔2018〕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对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恶势力犯罪团伙线索、涉恶类案件线索和黑恶势力在逃人员等线索。

第四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涉恶类案件构成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涉及案件罪名等认定标准参照《海南省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条 对举报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依规定予以奖励: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套路贷、校园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盘踞运输、物流、集贸市场、工矿企业等行业场所非法经营、抢占货源、强拉强运、强买强卖、垄断市场、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菜霸、砂霸、运霸、渔霸、路霸、货霸、市霸、矿霸等团伙;

(十一)侵害学生安全、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或者教唆、胁迫在校学生参加犯罪组织或从事黑恶犯罪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房屋租赁、买卖及汽车抵押、租赁等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高额回扣、吃差价、克扣押金的黑恶势力;

(十三)恶意插手医疗纠纷,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疗机构造成负面影响,并从中牟利的黑恶势力;

(十四)恶意插手诉讼纠纷,怂恿群众集体提起诉讼,严重妨碍审判(仲裁)秩序、扩大事态、给审判(仲裁)机关造成负面影响,并从中牟利的黑恶势力;

(十五)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黑车”、“黑物业”、“黑旅游景点”、“黑导游”、“黑旅行社”等其它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十六)保健品市场经营链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乱象;

(十七)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八)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范围为: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轨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的范围的情况。

第八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举报人举报线索涉及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或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的,按照《三亚市巡游出租汽车主要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三亚市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和《三亚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办法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三亚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轨迹、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可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举报;可以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含派出所)或更高级别的公安机关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或扫黑办接到举报线索或上级部门转批的举报线索应当积极受理,认真填写《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登记表》(附件1)进行登记备案,及时查证并反馈、奖励,对不属于本地公安机关管辖的,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查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线索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 三亚市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受理中心设在三亚市司法大楼八楼。举报电话:0898-88386677;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举报信箱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春路五号司法大楼八楼(邮编572000)。

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线索举报专用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材料与调查处理结果相符合的程度,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的线索和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的黑恶团伙犯罪经三亚市公安局审核认定后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和打击黑恶势力团伙的奖励经市公安局按规定审核后发放,奖励资金从公安机关奖励经费中支出。

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由市公安局负责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案件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每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抓获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千元;

(六)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恶势力犯罪团伙、涉恶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每名奖励人民币5千元;

(七)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处的,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万元;

(八)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处的,并对违法嫌疑人处予行政拘留的各类社会治理乱象,每案奖励人民币5千元。

第十九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提供本人银行账号供发放奖金。

第二十条 举报人奖金领取方式:

(一)奖金由主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依程序经市公安局审核通过后发放;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和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移送起诉或抓获犯罪嫌疑人10日内填写《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附件2),提出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和奖励意见,按财务制度报主管部门、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奖励申请获批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举报人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二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做好保密和切实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对违返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时间:2018年2月23日至2021年2月22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