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稜訪談#【體育賽事+知產的那些事兒(四)】

四、主持人:近年來,“避風港原則”被越來越多人熟知。在涉體育賽事知識產權案件中,法院會

如何適用這一規則?

李莉莎該問題涉及在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承擔問題。對該問題的判斷將直接決定被訴主體涉案行為的定性,如被訴主體為內容提供者,則屬於直接侵權;如其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則可能構成幫助侵權或因及時採取措施而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類案件中,如果被訴主體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網站等具備並明示了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且能夠提交與涉案作品所顯示用戶對應的上傳者的詳細信息(包括用戶名、註冊IP地址、註冊時間、上傳IP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上傳時間、上傳信息等),則一般可認定其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但此類案件中,被訴主體往往無法提交上傳者的詳細信息或其提交的信息有明顯的瑕疵,此種情況下,法院則不會採信其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抗辯。

#丹稜訪談#【體育賽事+知產的那些事兒(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