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講堂:把錢借出去之前 請您務必注意這些細節

法律講堂:把錢借出去之前 請您務必注意這些細節


民間借貸作為金融機構以外的融資方式之一,備受社會群體的關注。因這種借貸關係存在的民間性、自由性和靈活性更大,也容易產生偏離法律範圍、規避法律約束的現象。本期小編邀請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的法官助理李滿園,從普通關係成員之間、特殊關係成員之間以及新型借貸三方面對民間借貸的風險與防範與大家進行分析。

法律講堂:把錢借出去之前 請您務必注意這些細節

李滿園 上海金山法院民事審判庭 法官助理


一、普通關係成員之間的借貸風險與防範


Q1:出借人需警惕哪些風險呢?


1 瞭解借款人償還能力與信用風險

普通關係的借貸多發生在不是很熟悉的朋友之間等,有些人可能只有幾面之緣。為保障出借款項及時歸還,出借人應該查探清楚借款人的住所地、其名下動產或不動產信息,並登入“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核實借款人的信用狀況。

2 明確借款用途與交付方式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從事賭博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護

。出借人一定要審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並在借據中明確借款用途。反之,若借款人以名為家庭日常需要等合法用途實為賭博等非法用途欺騙出借人的,出借人可視情況向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報案。轉賬交付為實際交付的最佳證明方式;若是現金交付,則另需借款人出具收據。

3 明確借款利息與逾期利息

法律規定,若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未約定支付借款利息,則視為不支付借款利息;若亦未約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主張。無論約定何種利率,都需要遵守“兩線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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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瞭解擔保風險

擔保主要包括物保和人保。不動產抵押擔保,需要進行抵押登記後出借人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抵押前需查清不動產權屬關係、抵押擔保情況);動產質押擔保,需出借人佔有動產才有保障。人保就是保證,主要分為公司保證和個人保證,以公司保證需審查公司的擔保資質、蓋有公司公章。無論何種保證,首先都需要在借據中明確其身份為保證人;其次需要明確保證方式,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的,法律均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最後,保證期間有約定從約定,未約定的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不明的為2年。出借人應該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5 注意催討方式與催討備案

法律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威脅和騷擾等非法手段催討貸款,出借人可以上門催討或郵寄或以短信等電子方式進行催討,以上催討方式應做到留痕,以防借款人在訴訟中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另,若由於某種原因借款人未向出借人出具過借據或收據,出借人在後期以微信等方式催討時,需要有直接、明確表示借款人曾向己方借款和借款多少的表述,而不是隻表述向借款人催討的詞句。


Q2:借款人需警惕哪些風險呢?


1 還本付息需明確

法律規定,當借款人給付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時,且借貸雙方未約定給付的先後順序,則依次按照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抵充。因此,借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明確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和主債務的給付順序。

2 複利計算需謹慎

法律規定,出借人可將以前期借款本金為基數,按不超過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中;無論複利計算幾次,後期借款本息之和,不得超過最初借款本金和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若借款人同意出借人進行N次複利計算,切記複利計算的標準、後期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之和的最高限額。


二、特殊關係成員之間的借貸風險與防範


1 借據為第一要訣

特殊關係的借貸主要發生在親戚間、老朋友間等關係較為密切的群體中。若這些人一開始就是以出借為目的,必須要有借據或其他借款憑證的形式存在,否則將會造成“剪不斷,理還亂”的糾結局面,千萬不要認為關係好就無需出具借據。

2 夫妻共同簽字

大多數特殊關係成員的借款是為了購房、裝修或者其他家庭重大事項,屬於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若不出現其他情況時,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是合法合理的。但是,實踐中卻常有夫妻離婚後債務處理糾紛。

為避免意外發生,親戚之間若是向夫妻出借款項的,一是需要夫妻共同在借據上簽字,二是需要保管好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憑證,三是夫妻之間對於借款的某些重要用途應相互告知,坦誠相待。

3 直接轉賬,避免間接交付

一般是誰借款就向誰交付,這是最直接的方法,若是中間通過另一個親戚轉賬交付借款將會產生諸多麻煩。

例:甲乙丙是親戚,甲是乙的姐姐,丙是乙之子,丙向甲借款後向甲出具了借條,但甲將借款轉賬給乙,隔了一段時間後,乙再轉賬給丙,後甲起訴要求丙還款,丙提出抗辯,其未向甲借款,儘管出具過借條,但是甲未實際交付,甲轉賬給乙的行為無法證明甲完成了交付義務,乙轉賬的行為是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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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丙向甲出具借條的行為證明甲丙之間成立借貸合意,但是甲向乙轉賬的行為難以證明甲向丙完成了實際交付,加之乙丙之間關係特殊,甲無法證明其已實際交付,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三、新型借貸風險


1 P2P網絡借貸

是指借貸雙方、資金、借款合同等借款過程全部通過網絡借貸平臺實現。由於該借貸平臺在我國尚處於監管真空地帶,需關注由此產生的風險。

對出借人而言,無法核實借貸平臺的資質、平臺可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後發放貸款構成違法犯罪、不認識借款人一旦逾期舉證困難等,都將導致出借人的救濟困難。

對借款人而言

,一些投機者利用平臺從事高利貸活動、平臺以各種理由要求支付“服務費”、“中介費”、“諮詢費”等,借款人很容易揹負鉅額債務。

2 “套路貸”

是近年出現的新型借貸陷阱。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與被害人簽訂“虛假、陰陽借款合同”等明顯對其不利的各類合同,通過“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等方式“強立債權”“虛增債權”,進而向被害人索要“虛高借款”的行為。

例:借款人甲最初向出借人乙借3萬元,乙在銀行以資金走賬的形式“空放”12萬元給甲,甲當場全部取現,將其中10.5萬元給乙,甲實際到手1.5萬元,到期前甲向乙還款,乙故意製造甲的逾期並以借條和銀行走賬金額向甲索要全部借款12萬元。而後,乙將上述12萬元的虛假債權轉至丙處“平賬”,由丙通過銀行“空放”20萬元給甲,並讓甲寫下借條,甲當場全部取現,將其中12萬元歸還乙,8萬元作為利息交給丙。最終,甲由最初實際到手的1.5萬元變成12萬元最後滾到了20萬元借款。

“套路貸”與合法民間借貸最大的區別是前者以民間借貸之名行詐騙之實意欲獲取借款人的所有財產,後者只是想要賺取利息。借款人若是在借貸中遇到類似上述借貸陷阱,應立即向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報案,以免遭受更大的財產損失。由於“套路貸”隱蔽性極強,借款人很容易上當受騙,望借款人儘量通過正當渠道貸款。



來源|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李滿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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