豈容"蒼蠅"肆虐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基層社區系列貪腐案剖析

2014年以來,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紀委就群眾反映強烈、涉及損害群眾利益的東海街道潯埔、東梅、雲山三個社區幹部的腐敗問題進行立案調查。潯埔社區原書記黃允俊、原主任黃秋鎮,東梅社區原副書記鄭志猛、雲山社區原書記莊國龍等9人被依紀依法嚴肅處理。這幾起案件的查處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群眾拍手稱快。

基本案情

黃允俊,男,漢族,泉州市豐澤區人,中共黨員,豐澤區東海街道潯埔社區黨支部原書記。歷任東海街道潯埔村(2003年改為潯埔社區,下同)黨支部委員、社區主任、黨支部書記等職。經查,黃允俊在任東海街道潯埔社區主要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54.1萬元。此外,黃允俊還涉及其他違紀違法問題。

黃秋鎮,男,漢族,豐澤區人,中共黨員,豐澤區東海街道潯埔社區居委會原主任。歷任東海街道潯埔村村委會委員、支部宣傳委員、居委會主任。經查,黃秋鎮在任東海街道潯埔社區支部宣傳委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黃允俊以轄區附屬物徵用補償款的名義將雞籠山北側的土地補償款3萬元套取私分。此外,黃秋鎮還涉及其他違紀違法問題。

鄭志猛,男,漢族,豐澤區人,中共黨員,豐澤區東海街道東梅社區黨支部原副書記。歷任東海街道東梅村(2003年改為東梅社區,下同)計生管理員、社區支部副書記等職。經查,鄭志猛在任東海街道東梅社區支部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東梅社區支部書記鄭瑞國、東梅社區居委會主任吳文章偽造相關補償憑證,將東梅社區13.8萬元的土地補償款套取私分。2006年,鄭志猛還曾和他人將東梅社區的灘塗補償款以虛造社區居民灘塗面積的形式套取私分。此外,鄭志猛還涉及其他違紀違法問題。

莊國龍,男,漢族,豐澤區人,中共黨員,豐澤區東海街道雲山社區黨支部原書記。歷任東海街道工會副主席、雲山社區黨支部書記。經查,莊國龍在任東海街道雲山社區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以多種形式收受相關企業和個人賄賂錢款及購物卡共計人民幣28.3萬元。

案件特點

官小有實權。在國家行政編制裡面,“村官”並不是公務員,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官”,但在群眾眼裡他們可是有實權的“官”,其手中掌握著人、財、物的管理和分配等有“含金量”的權力。雲山社區居民孫某承包了雲山社區的土地爆破平整工程,為儘快得到工程款,孫某向時任社區書記莊國龍說情,2007年春節期間,莊國龍在其辦公室收受孫某賄送的人民幣1萬元。嘗過甜頭之後的莊國龍“大方”援手,之後只要孫某送上好處,對其請求有求必應,沒有辦不成的事。

官小無監管。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基層黨員幹部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的直接執行者,管理觸角涉及方方面面,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幾乎無所不管、無所不包,管的越多,權力設租、尋租的切入口就越多,可怕的是,相應的監管卻是牛欄關貓,甚至基本沒有。潯埔社區原書記黃允俊只是個“村官”,然而其受賄名目繁多,有求於他的包括要建房的、拖欠社區土地款的、承包社區施工項目的、要買地的等等,黃允俊在職責範圍內為所欲為,這時候監管在哪裡?

官小存僥倖。有的基層黨員幹部黨性觀念和法律意識淡薄,對黨紀國法缺乏敬畏,認為反腐敗是“隔牆扔磚頭”,砸不到自己頭上,心存僥倖;有的認為自己職位低、不顯眼,貪一點、收一點沒人管。黃允俊在履職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夥同潯埔社區居委會出納黃建設、會計黃篆通過冒用潯埔社區居民姓名等方式,套取豐澤區海洋與漁業局下撥的有關經費共計人民幣14.7萬元用於私分。莊國龍受人請託,利用市地產公司徵收雲山社區第五小組的土地給某地產公司作為綠化用地的機會,多徵了一部分土地租賃給人建倉庫,為此受賄5萬元。

官小胃口大。有的基層黨員幹部,不僅在自己管理的“一畝三分地”裡貪汙受賄,更有甚者還與其他社區相互串聯、共同腐敗。2011年,東梅社區黨支部書記鄭瑞國先與潯埔社區黨支部書記黃允俊聯繫後,又與東梅社區黨支部副書記鄭志猛、東梅社區居委會主任吳文章預謀,後由鄭志猛冒用東梅社區居民姓名或用假姓名的辦法偽造徵用土地補償款領取表,從潯埔社區居委會領取原屬於東梅社區的土地補償款13.8萬元。後鄭瑞國在其辦公室向吳文章、鄭志猛提出,其先從這13.8萬元土地補償款中拿出2.5萬元送給黃允俊,答謝黃允俊的幫忙,剩餘的11.3萬元土地補償款再作私分。

發案原因

幹部素質相對偏低。部分社區幹部文化水平偏低,法紀意識淡薄。平時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黨紀條規不學習、不敬畏,造成既管不好村務,又理不好村財,只能被動地應付一些事務性工作。其次,宗族觀念比較重。“村官”大多是從土生土長的社區居民中選出來的,本來受教育程度有限,再加上有的基層宗族勢力比較嚴重,有的一上任就熱衷於搞特殊化、特權化,做事武斷、霸道,考慮自己的地位、權威和利益較多,任職思想動機不純。

財務制度不規範。部分社區財務管理不規範,存在“誰管錢、誰腐敗”的現象,會計、出納等財務人員“監守自盜”,且一般隱藏較深,致使財務審核、監管制度形同虛設。而社區的權力往往集中於社區書記、主任等少數幾人身上,如果居財不及時向群眾公開,各種監督不到位,那麼只需幾位社區主官相互串通,出現“倉鼠”的機會便相當的高。

監督機制不到位。群眾監督流於形式。社區黨(居)務公開已經搞了好多年,經驗層出不窮,也總結了許多好的做法。但公開中卻存在著透明度不夠,“少公開”、“假公開”和不願、不全公開的現象。基層幹部一旦黨性原則不強,私慾膨脹,而制度上又存在尋租空間,或者還存在“聽見樓梯響,不見人下樓”的“缺鈣”制度執行力,這樣幹部就很容易突破法紀底線。

 意見建議

強化監督懲治,使其“不敢貪”。特別要加強對職務、級別不高,但身處關鍵領域、重要崗位基層黨員幹部的監督,增強監督的有效性,及時發現問題苗頭,經常進行提醒警示,使“潛在腐敗分子”望而卻步。強化區、街道兩級紀委的辦案力量,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使“伸手者必被抓”,形成強有力的威懾。嚴格執行“一案雙查”制度,對疏於監督管理,致使班子成員或下屬單位發生系統性腐敗問題的,要嚴肅追究領導責任。

嚴明紀律和規矩,使其“不能貪”。一要把紀律和規矩挺起來,抓早抓小,使“小官大貪”失去存在的土壤。二要加大公開力度。使權力運行“去神秘化”,增強透明度,特別是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腐敗易發多發領域和環節,要做到權力運行全程公開,防止暗箱操作。三要加強制度建設,封住“牛欄”上的“口子”,徹底管住亂竄的“貓”。

教育保障並重,使其“不想貪”。一是大力弘揚廉政文化。使“廉榮貪恥”成為一種社會心理,內化為公職人員的道德操守和個人自覺,在全社會形成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道德規範。二是健全保障機制。建立健全激勵和保障機制,讓基層幹部可以獲得相應薪水,使清廉者後顧無憂,貪腐者得不償失。(豐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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