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南靖一男子喝酒不開車,也成危險駕駛罪共犯!

在司法實踐中,有三種情況構成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

第一種,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駕駛員找代駕的行為。

第二種,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第三種,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然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判了!南靖一男子喝酒不开车,也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近日,南靖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了一起兩人共同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林某泗因在明知朋友莊某華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車輛提供給朋友莊某華上道行駛,兩人均構成危險駕駛犯罪,現兩人均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又十五日,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18年1月16日22時許,林某泗、莊某華在南靖縣和溪鎮樂土村黃某州家一同飲酒後,林某泗在明知朋友莊某華在喝了不少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一輛小轎車交給莊某華駕駛並予以搭乘。在沿南靖縣和溪鎮高和線往林坂方向行駛至高和線林坂路段200m處時,林某泗和莊某華兩人被和溪所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抽血送檢,莊某華血夜中的乙醇含量為109.8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歸案後,被告人林某泗、莊某華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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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判了!南靖一男子喝酒不开车,也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觸犯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溫馨提示

判了!南靖一男子喝酒不开车,也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在自己做到喝酒不開車的同時,也務必不能縱容身邊的人喝酒開車。開車上路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

您的平安 我們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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