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07万买旧车,快看看比“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还想哭的买车事!

最近两天

引起广泛关注的“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

以双方和解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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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体介入和网友的声援下

女车主成功维权

而现实中很多消费者只能是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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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汽车保有量的持续攀升,汽车经销商瑕疵交付、销售欺诈等现象及问题也屡屡出现,不少消费者遭遇了维权困境。小编在此结合相关案例,梳理了购买车辆需注意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醒广大消费者避开车辆买卖中的“陷阱”,若不幸中招应及时依法维权。

案例1:提车发现车辆瑕疵 客户要求换车遭拒

为生活所需,汤先生到宁波某汽车销售公司买车。经过挑选后,汤先生和该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协议,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定金3000元,并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口头约定了提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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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汤先生按约到该公司验收车辆,但发现准备交付的车辆车载导航仪不能正常使用,当即要求该公司提供同型号的其他车辆供其挑选。然而,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当场拒绝汤先生挑选车辆的要求。汤先生要求解除车辆销售协议并退还定金,汽车销售公司也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引发纠纷。

因协商未果,汤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协议,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其定金。

法院判决

解除双方协议 返还合同定金

法院认为,汤先生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汽车销售公司拒绝汤先生要求挑选其他车辆的合理要求,侵犯了汤先生的合法权益,导致合同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汤先生依法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鉴于本案证据不能证实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的车辆导航仪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尚不能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解除合同后可以不适用定金罚则。

综上,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销售协议,汽车销售公司返还汤先生合同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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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丽提醒,消费者提车时应仔细验车,查看外观、配件、机械部件和内饰装潢等是否与汽车销售公司的承诺相符,对车辆重要部件的性能要进行检查,确保无问题后再签字交接车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若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店家沟通,协商不成,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权。

案例2:花107万元买到旧车 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车主吴女士花107万元在福建某车行选购一辆轿车,结果车辆一交付,吴女士就发现车辆存在车皮凹点,内饰表面有多处污渍等一系列问题。吴女士就上述问题,多次与销售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处理,但均未果。

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后获悉,该车辆已经有过出险记录,并非全新的车辆,吴女士认为销售公司在车辆销售及交付过程中隐瞒重要信息,涉嫌销售欺诈,故主张撤销双方订立的销售合同。

同时,要求销售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107万元,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及车辆购置税损失、车船税损失及保险费损失;另主张相当于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总计赔付440多万元。

法院判决

经营者隐瞒情况 其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当中,并没有证据证明汽车经销商曾明确告知吴女士车辆经过碰撞事故、维修的事实。因此,法院认定汽车经销商侵犯了吴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原告吴女士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其与被告经销商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主张三倍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丽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了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应适用的三倍赔偿罚则予以处理。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若车行在销售之时告知吴女士案涉车辆实际情况,对吴女士的购买选择必将产生重大影响,而车行未将真实情况告知吴女士,导致吴女士在购车时未能对车辆是否是新车作出正确判断,其隐瞒上述情况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或放任吴女士与其订立、履行汽车买卖合同,其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适用三倍赔偿罚则的法律规定。

因此,消费者遭遇类似情况,建议收集证据,及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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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

1、指定购买固定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是否合理?

律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商业保险对贷款人和担保人均具有风险规避的作用,因此担保人要求贷款人购买商业保险是合理的,但不应该规定贷款人必须购买具体某一家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尤其是不能要求贷款人购买高于市场价格的商业保险。

此外,有些汽车销售商家还收取“续保保证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且存在捆绑性强制销售行为。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商家向消费者销售车辆保险时应遵循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通过哪种渠道投保、购买哪些商业险种,这些都是消费者的权利,经销商无权剥夺。经销商收保证金并强制消费者在店内购买车险,属于捆绑销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

2、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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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于“金融服务费”这项收费来说,必须建立在双方有协议的基础上,而且必须提供了真实的服务,才可以收取。而成立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汽车金融公司,需要取得银监会的金融许可,即通常所说的“金融牌照”。若没有资质提供“金融服务”的4S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行收取这笔费用,既是违法的,也侵犯了消费者受《消费者保护法》所保护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3、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一赔三”?

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只要汽车销售商家对客户进行了销售欺诈,即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客户就可以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

4、汽车“三包”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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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车。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为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2年内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若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不正常等情况可退车。

此外,每次修车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汽车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倘若汽车销售商家违反相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起诉等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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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要注意,应及时订立书面购车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车辆种类、购车款(含订金或定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交车时间、交车地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发现经销商的购车合同条款涉嫌“霸王”条款,要理直气壮地提出,必要时可以向律师咨询。

消费者在提车前应仔细检查车况、重要部件的性能、配件和内饰装潢等配置是否与约定相符。要仔细查看购买车辆合格证,比对合格证上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遇到经销商不能同时交付合格证的情况,应与经销商书面详细约定经销商交付合格证的具体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及意外损失的赔偿条款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与经销商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求助、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向法院提出起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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