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發出貨物應計銷售收入,常用借方會計科目有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對外投資等,與之對應的貸方一般為產品(商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因此,將納稅人上述資金類核算科目的借方發生額與其對應的貸方發生額比對,就可有效地分析、判斷納稅人當期申報的銷售信息是否真實。
1、建立模型:
(當期應收賬款收入類借方發生額+當期應收票據收入類借方發生額+當期銀行存款收入類借方發生額+當期現金收入類借方發生額+當期對外投資視同銷售類借方發生額)/(1+適用稅率或徵收率)≤當期產品銷售收入貸方發生額+其他業務收入類發生額
2、評估應用:
一般情況下,公式左右方應當平衡,如果左方右方,則企業存在偷稅的可能性較大,需要進行細化分析。
3、評估案例:
2010年5月,捷達電動車廠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56800元,申報銷售收入684786.32元。其中,4月16日3號記賬憑證,摘要:預收某商場購貨款26000元(預收賬款);4月18日2號記賬憑證,摘要:應收代商業大廈墊支包裝費款1600元(應收賬款);
銀行存款借方發生額660000元,現金借方為85000元,應收賬款為154000元,主管業務收入貸方發生額680000元。
5月16日評估人員運用資金監控數學模型,對其當月申報收入進行評析:
左方公式=(660000-26000+85000+154000-1600)÷(1+17%)=871400÷1.17=744786.32元
右方公式=684786.32元
左方>右方,說明企業很可能少計或漏計了銷售收入。
經過稅務人員的評估約談,發現4月26日1號記賬憑證會計分錄有誤,借:應收賬款、貸:產成品,98280元,會計人員將應計主營業務收入計入了產成品,且未計提銷項稅額。
4、注意問題:
運用資金監控法,應對公式左方各科目的摘要欄進行認真分析,對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的部分予以剔除,如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中轉讓不動產、無形產收入及代墊包裝費、代墊運雜費以及銀行存款、庫存現金中的預收購買方的貨款、收回應收賬款等。
應注意對企業的預收賬款、應付賬款、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營業外支出等科目的內容進行認真分析,看納稅人是否有發出貨物不作銷售收入處理,而直接衝減原材料、產成品、庫存商品成本,或用其抵頂債務不作銷售收入處理,直接衝減應付賬款,或有視同銷售而故意不計、少計銷項稅額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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