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房屋徵收中的“公共利益”絕不能肆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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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房屋徵收中的“公共利益”絕不能肆意濫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實施明確界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將公共利益作為房屋徵收的前提條件,區分了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徵收和以商業目的為利益的徵收,並排除了房屋徵收中以商業模式運營的方式,尤其是在房屋徵收中所遇到的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明確規定了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相關部門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當地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當地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當地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當地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及房屋徵收中的“公共利益”絕不能肆意濫用!

1、舊城改造與公共利益

關於舊城改造的標準,我國並沒有立法。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相關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相關部門或者有批准權的相關部門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為:舊城改建不必然屬於公共利益。

土地及房屋徵收中的“公共利益”絕不能肆意濫用!

2、規劃不等於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條規定了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佈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換言之,規劃的制定與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聯繫。《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規定由當地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土地及房屋徵收中的“公共利益”絕不能肆意濫用!

除此之外,還存在任意擴大公共利益範圍或公然將商業開發作為徵地在房屋徵收中,徵收方必須對自己所做的行為負責,這也是主管部門為了保障公民基本利益的制度。在實際的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一定好好區分一下商業徵拆和公共利益徵拆的項目,因為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以後,我國就基本沒有商業徵拆了。

如果您遇到了上述情況,請不要著急,一定要保持冷靜。仔細尋找徵收方的違法點,進行維權,如果您不知道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諮詢相關領域的律師幫您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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