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後悔權”是失信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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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後悔權”是失信的表現

免費穿新衣的“竅門” 王恆/漫畫

11日,“買18件衣服旅遊後退貨”事件持續發酵。當事買家黃小姐通過微博回應,自己一年買幾百件衣服,退款率為零,這次穿著不喜歡的衣服拍照,是因為抱著僥倖心理,她願意道歉。賣家李先生告訴記者,因為不只他一個人碰到類似情況,因而選擇曝光。(5月11日《北京青年報》)

“買18件衣服旅遊後退貨”真正拷問的是“後悔權”的權利邊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這一規定,被通俗地稱為網購“後悔權”。

的確,網購“後悔權”的設計,總體傾向於對消費者退貨權的絕對保護,給了消費者消費更多衝動、任性的權利。不過,法律規定的本義是針對網購無法實物驗視與對比的特點,通過退貨權來保證消費者消費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利,以消除網絡商品交易的信任瓶頸,更大程度地促進交易公平,減少不必要的糾紛。這也意味著,消費者的“後悔權”並不是沒有底線和邊界的,客觀來說也應遵循起碼公平的原則。

換言之,消費者在行使“後悔權”時,不應當損害商家的利益。比如個例是服裝網購“試穿”現象的縮影,這種“試穿”不是簡單穿上看合適不合適,而是在七天可退貨週期內,視同自己的衣服去穿著,帶有使用的性質。“買18件衣服旅遊後退貨”,無疑是對消費“後悔權”的濫用,儘管法律沒有也無法針對一些特殊的情形,給行使“後悔權”設立清晰的禁區,但也不意味這樣的行為可以不受到約束,畢竟它不違法但卻有失誠信,帶有一定的主觀惡意。

這些無論對商家還是消費者,其實都是一種提醒。消費公平需要消費雙方相互的尊重、彼此的體諒,消費者有“後悔權”也不要任性,否則就會過猶不及,商家則需要針對“後悔權”規則的漏洞,在權利的範圍內細化規則設計,如引入誠信機制,加強與消費者溝通,更善於調節關係,主動消除權利的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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