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斬詞|006期-保險“人”的義務(二)——如實告知

小夥伴們大家好,我是楊洪旭律師,今天的保險合同的核心詞彙是: 保險“人”的義務(二)---如實告知。

百斬詞|006期-保險“人”的義務(二)——如實告知

在上一期的課程裡我們學習了投保人如實告知的相關專業詞彙和相關案例,同時也跟大家分享了一個著名的經濟詞彙叫做“零和博弈”,那麼這一期呢,我們要講保險人的義務(二)。

關於保險人的提示說明義務。其實,保險人的提示說明義務並不能完全等於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但是在法律規定上或者在實踐中,我們保險人最重要和最經常遇到的就是提示和說明義務,那麼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通過大數據的統計。關於這兩個義務的履行也是出現司法糾紛最多的關鍵詞。所以我們今天共同來學習,掌握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也就是提示說明義務。

說到提示,說明義務那麼。規定在保險法的第幾條呢。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保險法的規定:

《保險法》第十七條 保險人的告知【提示說明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三條 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

通過以上的法律規定我們也不難看出法律對於我們保險人的義務是苛責的非常重的,也就是說我們。我們保險人相對於投保人來說,要履行更多的義務來。要負擔更多的義務來履行合同,那麼從法律法規,也可以看出法律對於保險人的提示說明義務是這樣規定的。

在我們和客戶或者說我們和投保人訂立合同之初,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但僅限於保險人所問詢的範圍,其實說到問詢,那麼在法律的淵源裡,或者是說我們告知義務的歷史沿革裡,曾經有兩種學術觀點,第一種是無限告知義務,第二種是有限告知義務。英美法系採用的是無限告知義務,大陸法系,國家一般採用有限告知義務。

什麼叫做無限告知義務呢?就是說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的時候應當如實的將自己相關的和保險合同內容相關的內容全部告訴給我們的保險人,那這種告知義務嗎,可以看出對於投保人的苛責是比較重的,這種告知義務一般在英美法系的國家適用。比如說美國或者香港。但是我們大陸法系的國家,也就是我們中國大陸採取了有限告知義務,也就是我們法律規定的僅限於保險所問詢的範圍。我們在日常的工作中,保險合同中也經常能看到在問訊的項目下面有一個“其他”這一欄,並且用黑線標出了空格的部分,那麼這一部分,其實我們可以說他無限的擴展了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這種告知義務,一般來說,如果產生糾紛,那麼視為無效。我只是說一般的情況為什麼因為該問詢的都已經問詢完了,再說一個其他肯定是要求投保人自己在說明一些事實但投保人對於他要說明的事實並不是對於要說明的事實的範圍並不是特別的清楚。

那麼這也是我們人壽保險中產生糾紛的原因之一,也就是我們權利內容的明確性的問題。在說到提示說明義務呢,可能還涉及到了跟我們合同法相關的也叫做格式條款的內容,如果格式條款沒有進行著重的說明,比如說加黑加粗加大這樣引起人注意的方式來寫名的話。可能如果再發生糾紛的時候,投保人就會主張我們保險人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

那為了應對這樣的一個問題呢,很多保險公司。錄音錄像的方式,就像我們平時說的叫做雙錄。但是大多數的情況我們的保險合同訂立不具備雙錄的條件,那需要我們保險人怎麼辦呢?

百斬詞|006期-保險“人”的義務(二)——如實告知

楊律師在這裡給大家分享一個案例,這是我們上海的一個判例,我們可以從這個判決的法官陳述中看到這樣的一些標誌,雖然保險合同沒有如實,沒有提示,說明通過後續的一些補充文書,比如說告知書或者是說明書或者是情況補充等等。

關於保險合同中格式條款的內容又另行有書面證據提供的那麼法院一般認為保險人已經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那這對我們保險人的要求可能就比較高了。

如何判斷跟客戶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不是需要補充呢?首先要求大家對自己銷售的保險產品有所瞭解,我之前在第一節課中楊律師跟大家說了我們的保險產品是保險合同,我們就應該對我們的保險合同條款如數家珍。如果能在保證跟客戶訂立合同的時候進行雙錄,那一定是最好的,因為這樣可以留存非常有優勢的證據。

如果不能在訂立合同時進行雙錄,我們可以再跟保險人和投保人訂立合同時雙方會產生誤解的部分重新訂立一個補充合同。

那麼誤解可能會是什麼?可能是疾病史,或者是年齡這些最常見的這些問題,我們再進行一些補充。要求客戶進行一些承諾,那麼單獨的這個承諾書。不能夠說明我們沒有如實告知對不對,因為他不是混同在我們整個保險合同裡面。所以我們給大家提供了一個方法也是經過我們司法實踐檢驗的一個有效的方法。說到這裡,我們如實告知義務,可能說到了一些提示,說明說到了一些格式合同也提到了一些和合同法相關的內容。

講到這裡不得不說一下互聯網的保險銷售存在的提示說明義務的問題:還是要給大家分享以一個真實的判例來說明:(2017)滬0107民初20238號

銷售保險產品,應當主動、充分地向投保人揭示構成合同內容的保單條款,確保投保人充分了解其中的內容,必要時還應進行提示和說明,相關條款才能成為合同內容,產生約束力。

被告在網上銷售產品,未提供書面條款,投保人如需要閱讀具體保險條款,需主動在網頁中點擊所鏈接的保險條款,被告沒有證據表明主動向投保人出示提供了保險條款。故本院認定被告未交付涉案保險條款,被告在訴訟中出示的保險條款對被保險人沒有約束力,本院依據保險單上載明的內容確定雙方權利義務。

那我們怎麼給我們的保險合同。保險人的如實告知下定義呢,還要歸結於我們保險法的第五條也就是誠實信用原則或者是叫做最大,誠信原則。

我們這一節的全部內容分享就到這裡,希望大家可以熟練掌握今天的基礎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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