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人死亡,赔偿了用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有哪些法律依据?

庆涛37


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属于危险驾车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行为不仅危害了被害人的生命,而且危害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而不是免除处罚的依据。所以醉酒驾车致人死亡赔偿损失后还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内蒙赵荣辉


首先是先定罪,醉酒驾驶是危险驾驶罪,驾车造成人员伤亡是交通肇事罪。处罚和定罪是两个概念。醉酒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就涉嫌两个罪名是应该数罪并罚,当对伤亡人员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后取得谅解只能是在量刑时考虑的情节,罪肯定是犯下了。在一生当中就有了刑事犯罪及被刑事处罚的记录,并不是因为赔偿而取消犯罪的事实和定罪。根据情节和赔偿及伤亡人员家属的谅解可能适用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比如,根据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四年;又比如判四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二年。交通肇事罪情节严重的最高是七年‘含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险驾驶罪最高是拘役六个月,两项罪名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朋友们经常听到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人民法院裁定不处罚,那是已经定下了所犯的罪,而因为罪轻或因其他情节(认罪态度好,交通肇事后积极赔偿取得原谅,不会对社会有其他危害等)。所以不要以为积极的进行了赔偿国家就不追究罪行了。罪肯定是犯下了也会被定罪。赔偿只能做为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不是应当,可以就是‘也可也不可’)考虑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你提的问题是有醉、非、逃三个情节之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所以是情节严重,基本没有从轻或减轻的可能。对于赔偿的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刑罚这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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